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

题目

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 B、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 C、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 D、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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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星美家具厂得知某民政局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4年2月1日致函民政局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销售办公桌椅。民政局考虑到星美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将桌椅送至民政局,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星美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民政局,同意民政局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定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民政局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 900元出售。民政局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星美家具厂电话告知民政局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

A.2月1日星美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某民政局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星美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某民政局发出的函件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与承诺的区分。1月1日星美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邀请;2月2日民政局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2月4日星美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新要约,即该合同的要约;2月6日民政局发出的函件属于承诺。

第2题:

甲和乙家具厂订立合同,委托乙家具厂为其加工10套家具,约定材料由甲采购,乙提供样品,取货后满一个月付款。甲按时前来取货,乙家具厂要求甲当时就付款,否则将对家具行使留置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只要甲未付款,乙家具厂就有权留置家具

B.如果甲不当时付款,乙家具厂有权对家具行使留置权

C.乙家具厂无权对家具行使留置权

D.家具厂留置家具必须以家具符合要求而甲不按期支付酬金为条件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留置权适用于因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债权。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的交付家具请求权和付款请求权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权已经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本题中,双方约定了付款日期是取货后满一个月,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家具厂无权留置家具。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第3题:

第 12 题 甲家具厂与乙木材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家具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物,担保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木材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家具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木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60万元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4题:

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 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 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 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 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 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C.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D.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正确答案:ABD
县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其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应视其身份而定。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家具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桌椅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该合同中,县工商局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购买桌椅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

第5题:

张某与甲家具厂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家具厂为张某定作一套实木橱柜,张某提供图纸,甲家具厂提供材料,限期3个月,无其他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检验甲家具厂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约定

B.若张某中途变更图纸,造成甲家具厂损失的,张某应赔偿损失

C.甲家具厂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给张某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D.若甲家具厂按约完成橱柜,而张某未向甲家具厂支付报酬,甲家具厂可以留置橱柜


正确答案:C

第6题:

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8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销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定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 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使该合同成立的要约为( )。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与承诺的区分。(1)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邀请;(2)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3)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新要约,即该合同的要约;(4)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承诺。

第7题:

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于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参考答案:C

第8题:

建海家具厂得知荣丰公司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9年8月1日致函荣丰公司以每套2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荣丰公司考虑到建海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8月2日回函订购1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1800元,同时要求三个月内将桌椅送至荣丰公司,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建海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8月4日又发函给荣丰公司,同意荣丰公司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2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荣丰公司所定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1900元出售。荣丰公

A.8月2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

B.8月4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C.8月6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

D.8月1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正确答案:B
解析: 选项A所述8月2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内容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时间、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符合要约生效的条件,为要约;选项B所述8月4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因为家具厂变更了荣丰公司所提出的价格标准,应为新要约;选项C所述8月6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对家具厂的提议表示同意,属承诺行为;选项D所述8月1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因为内容不具体,没有数量条款,为要约邀请。

第9题:

甲家具厂与乙木材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家具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木材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家具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木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万元。

A.20

B.30

C.50

D.60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10题:

江某和新欣家具厂于1月5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木材的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在1月15日前将质量合格的10吨木材运到新欣家具厂并交货付款。新欣家具厂在1月7日马上又和李某签订一合同约定,1月30日前将10吨木材精制成两套高档家具后均出售给李某布置新房用。从新欣家具厂的这两个行为来看,法律对于新欣家具厂显示出了哪些规范作用?

A、强制作用

B、教育作用

C、预测作用

D、指引作用


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必须这样或不得这样行为,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来说,依照这两个民事合同,其由此享有了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应有的权利,同样也因此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故D项入选。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其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互相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将家具卖给李某的行为,则是建立在对第一个合同会得到履行的预测上面的,这反映出了法的预测作用,所以C项入选。另外,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主要针对他人的行为;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主要针对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制裁违法行为强制人们守法,主要针对违法者的行为,故AB项不符合题意,不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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