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理司法法院是指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
第1题:
兼理司法法院(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司法机关之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管的审判机关。1914年4月,北洋政府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之各县司法事务,一律委任县知事处理。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审判质量,北洋政府又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复判制度加以恢复,规定,凡由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地方,未经实际第二审的刑事案件均应报各省高等审判厅进行复判。
第2题:
北京政府的审判机构除了有特别法院、普通法院外、还有()。
第3题:
北洋政府设立的中央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是( )。
A.大理院 B.行政院
C.兼理司法法院 D.平政院
第4题:
北京政府审判机构大体分为:(),兼理司法法院,()和平政院。
第5题:
北京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
第6题:
北京政府审判机构大体分为(),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和平政院。
第7题:
北京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
第8题:
北洋政府时期,负责行政监察和审判行政案件的机关是()
A.大理院
B.兼理司法法院
C.大理寺
D.平政院
第9题: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第10题:
北洋政府时期,负责行政监察和审判行政案件的机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