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在司法制度上有哪些变化?

题目

清末在司法制度上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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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刺吸式口器与咀嚼式口器相比较在结构上有哪些变化?识别不同的口器类型在防治上有何意义?


正确答案:咀嚼式口器由上唇、下唇、上颚、下颚以及舌组成,而刺吸式口器的昆虫上唇变的很短,呈三角形的小片,下唇长而粗,颜长成喙,里面藏着由上颚、下颚特化成的口针。咀嚼式口器的昆虫危害后受害部位造成缺损,应用触杀剂或胃毒剂防治;而刺吸式口器的昆虫危害植物后在危害部位形成斑点,易引起畸形如卷叶、虫瘿等,应用内吸剂防治。

第2题:

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是:()。

  • A、预备立宪
  • B、法院编制法
  • C、修订法律
  • D、领事裁判权
  • E、会审公廨

正确答案:D,E

第3题:

司法考试下列哪些法律在清末得到了正式实施

下列哪些法律在清末得到了正式实施

  • 《法院编制法》
  • 《大清新刑律》
  • 《钦定大清商律》
  •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你好,本题答案为CD,清末得到正式实施的法律只有《钦定大清商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第4题:

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是()和()的确立。


正确答案: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制度

第5题:

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正确答案: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第6题:

试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正确答案: 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是一个独立拥有完全主权的封建帝国,中国政府对外国侨民都无一例外地行使司法管辖权。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侵略者凭借武力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破坏了中国独立主权的完整。在司法上,清政府被迫承认外国侵略者强行攫取的领事裁判权,标志着中国独立司法主权遭到破坏,中国司法制度开始半殖民地化。
第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项司法公廨特权。它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半殖民地国家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本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肇始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美国利用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战败后的困境,以武力相威胁,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美五口贸易章程》(即“望夏条约”),继英国之后取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此后,法国、意大利、俄国、日本、德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19国,通过不平等条约,或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相继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第二,会审公廨的设置。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内的特殊审判机关,管辖以华人为被告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它是外国侵略者继攫取领事裁判权后,进一步侵蚀中国司法主权的产物。1863年底,英国驻上海领事为使其在战争期间攫取的租界华人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合法化和永久化,要求在租界内设立一个中国法庭,审理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为被告以外的一切案件,而凡涉及外国人利益的案件,外国领事均可派人陪审。经清政府同意,上海地方政府,于同年5月派员到公共租界建立了“洋径浜北首理事衙门”,即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同英国副领事审理租界内以华人为被告的轻微刑民事案件。1868年,由上海地方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订立的《洋径浜设官会审章程》,经清廷核准咨行,会审公廨制度正式确立。
第三,辛亥改革爆发后,外国领事团乘机接管了上海会审公廨,行政和人事任免权由外国领事掌握;承办的一切案件,包括华人之间的案件,均由中外会审官员会同办理。管辖案件的范围扩大,除囊括一切民事案件外,刑事案件可判处20年徒刑;适用外国法律,不再按中国律例审判;废止案件的上诉制度,使公廨成为终审机关。从而造成了在中国领土上“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裁判”的奇怪现象。加深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第7题:

JT-C系列机车信号的接受线圈与通用或机车信号接收线圈在安装上有什么不同?结构上有哪些变化?


正确答案: (1)安装位置与原通用式机车信号要求一致;
(2)JT-C系列有两路接收线圈,单个接收线圈的每路电感量应不小于60MH,而通用式机车信号接收线圈的电感量为63MH+3MH。

第8题:

西周早、中、晚期的金文在风格上有哪些变化?


参考答案:

西周时期的金文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西周前期的金文风格以朴茂凝重、瑰丽沉雄为主要特征,起收多不露锋,线条遒劲峻挺,时有肥厚用笔及点团状的华饰,整体上是线与块面结合的形式美。
西周中期金文风格典雅平和,这一时期的作品用笔柔和而酣畅,笔画圆浑,但装饰意味趋弱。用笔意蕴增强,行款布局疏朗自如。
西周后期的金文趋于成熟,笔画趋于统一,字型更加自由,风格也呈多样化,显示了大篆成熟时期的风格特征。
西周初期金文中肥瘦悬殊的笔画和呈方圆形状的团块,在西周晚期基本消失。笔画的形式美变得纯粹起来,文字向方整化、平直化的方向演化,风格上或简远,或峻秀,或浑穆,或庄严,极为丰富。金文发展到西周,进入了一个辉煌的时代,对春秋战国时期的金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9题:

作为封建时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有哪些变化?


正确答案: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刑事法律不仅具有封建法律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其原因不外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清代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复杂,另外满族贵族集团极力维护其一族统治的狭隘性,都使得清代的刑事法律在刑罚制度上发生了部分变化,主要体现在:
(1)笞刑、杖刑的变化。
在康熙时代,将“明刑弼教”“修德安民”作为用刑的指导思想,将定型于隋唐时的笞、杖刑进行了改革。具体做法是,将行刑的刑具改为用竹板。在以前则是笞刑用小竹杖,杖刑用大竹杖;其次是将行刑的次数采用“打四折,以五等为等差,除零数”的计算方法。即原来笞十,打四折后为打四板,笞二十经打四折,以五板为差等,去零头后变为打五板。经此推算,清代的笞、杖刑的等数为:笞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二十板;杖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处以笞杖刑的大多数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将笞杖刑由重改轻不会放纵罪犯、危及封建统治,却有利于“明德安民”的政策,反映了统治者尚德慎刑的开明之处。
(2)迁徙、充军、发遣成为法定刑。
明代的迁徙、充军之刑在清代进一步规范化,成为法定刑。迁徙就是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清朝的充军刑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重于一般的流刑。它分为附近充军(2000里)、边卫充军(2500里)、边远充军(3000里)、极边充军(4000里)、烟瘴充军(4000里)五个等级。因此,又称为“五军”。清朝的充军刑只罚及犯罪者个人,也不像明代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那样区分。发遣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是法定刑之一。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死刑制度上的变化。
清代的死刑明确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为斩立决和绞立决,是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罪犯决不待时;监候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这样罪犯就有免死的机会。
另外,清代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有进一步残酷化的趋势。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被运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在适用范围、行刑方式上较明代都有所发展。这些惨苛的酷刑表现出当封建社会发展到晚期时统治者极力维护其专制统治的极端手段和政策。
(4)“刺字”刑的广泛适用。
清初“刺字”刑只适用于少数几种犯罪。例如对盗窃犯附加刺字刑,以预防犯罪人再犯;对“逃人”附加刺字刑,以方便侦缉、追捕。后来刺字之法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又有刺缘坐、刺凶犯、刺逃军逃流、刺外迁改遣改发等。刺字的方式也趋于规范化:刺字的部位,初犯先刺右臂,再犯刺左臂,更犯刺右面、左面;刺字的内容有刺事由、刺管束地方,并分刺满汉两种文字。
(5)满汉异罚,在刑罚的适用上满人拥有特权。
依《大清律例》,满人在触犯律例时可以不用像汉人那样依法决罚,他们可以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犯轻罪时可不处以笞、杖刑,而处以鞭刑;犯较重罪时,徒刑、流刑、充军、发遣可按罪行轻重折换为枷号。
在刑罚制度的改变上,虽然有由重改轻的一面,但主体上是由轻改重。这主要是由于统治者强化统治秩序、实行威吓预防的需要。

第10题:

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正确答案:(1)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2)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3)镇压人民的反抗;
(4)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5)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6)还确认了保护帝国主义侵略分子的领事裁判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