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题目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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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案:
解析: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国民政府中行使刑事侦查的机构很多。特别是检察官,权力很大,几乎可以动用一切的人力物力,侦查或处分任何人或事。(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来自由判断和取舍。(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在“反革命案件”的上诉过程中,可由国民党地方最高党部派出的国民党员所组成的陪审团陪审评议。(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在诉讼制度方面不断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不仅使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而且实际上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操纵之下。(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在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

第2题: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根据国民党《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
B.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
C.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有权监督检察署的检察工作
D.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


答案:D
解析: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故D项表述正确。A项错在:在没有通过《法院组织法》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仿照北洋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但《法院组织法》通过之后,实行三级三审制。B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即仅仅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不进行事实审理。C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监督检察院工作的机构是司法行政部,而不是法院。

第3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正确答案:

第4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正确答案: (1)包括成文法和例两大部分。
(2)成文法通常概括为六法,其汇编称为《六法全书》,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相关法规。
(3)例包括判例和解释例,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第5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一告九不理”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所谓的“一告九不理”即指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第6题:

以“司法部”作为中央司法机关名称的有(  )。
A.清末政府
B.北洋政府
C.南京临时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


答案:B,C,D
解析:
解析:清末以法部作为中央司法机关。北洋政府将法部改为司法部,至此,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也以‘‘司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并一直沿用至今。

第7题:

(2009年真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答案:
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三个层次构成的。具体的构成是:
(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和行政法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
(2)关系法规。围绕着基本法典而制定的关系法规,包括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
(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第8题:

简述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构成及性质。


参考答案:1、立法院,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设置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等常设委员会和其他临时委员会。
2、司法院,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
3、考试院,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每逢考试设有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
4、监察院,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设有审计部监督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预算、计算、收支及稽查财政上不法行为。
5、行政院,下设九部、两个委员会、一署和其他机构。

第9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10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