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

题目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个人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 A、二儿子和女儿
  • B、小儿子
  • C、小儿子之女
  • D、大儿子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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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个人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参考答案:C

第2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正确答案:BCD
[考点]遗产的分配原则、代位继承、转继承
[解析]首先,选项ABC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应当继承份额的继承方式。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似,但是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1)性质和效力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的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入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实质上,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两次发生了继承。(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继承人子女来代位继承。(3)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继承
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中,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
本题中,作为李某的继承人的大女儿中年病故,由于其是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的,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李某大女儿的儿子可以作为李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来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而李某的小女儿在李某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2条的规定,可以由李某的小女儿转继承其母获得的李某的遗产,而不是由其直接作为李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C是正确的。
选项D涉及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所谓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数个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如何确定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确立了两项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是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本题中,李某收养了一子,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坐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可知,本来李某的养子应当与李某的亲生女儿一样享有继承权,但是,在其收入丰厚,能够赡养李某的情况下,却拒绝赡养李某。根据《继承法》第l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可知,在分配遗产时,对其应当不分或少分,据此,选项D正确。

第3题:

2004年3月赵大与本村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李某负责赵大的生养死葬,死后赵大所有房屋五间以及房间内的所有生活用品归李某所有。2006年11月,赵大又自书遗嘱将自已的五间房屋和拖拉机一辆给儿子赵小继承。赵大死亡后,经查,其遗产共有:房屋五间,房内生活用品若干,拖拉机一辆,存款若干。则下列关于赵大遗产处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五间房屋和房内生活用品归李某,拖拉机归赵小,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B.五间房屋和拖拉机归赵小,房内生活用品归李某,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C.五间房屋和房内生活用品归李某,拖拉机、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五间房屋和拖拉机归赵小,房内生活用品、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正确答案:B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中均未涉及的遗产,依《继承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4题:

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罚款
B.责令田某向钟某赔礼道歉
C.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
D.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A项正确。本案判决中并没有为田某设定赔礼道歉的义务,另外赔礼道歉也不属于执行措施的范畴,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责任在金钱债务中适用加倍利息,在非金钱债务中适用迟延履行金。本案判决所确定的是交付房屋的义务,是一种非金钱债务。《民诉解释》第507条又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第5题:

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罚款
B、责令田某向钟某赔礼道歉
C、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
D、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

答案:A,C
解析:
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C正确,选项B.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第6题:

董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元存款的遗产。董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逝,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失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董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女


参考答案:A, B, D

第7题:

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正确答案:D
贾某撞伤田某,但无法预见到田某因医生失职而死亡。贾某撞伤田某并送其至医院的行为对于田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

第8题:

某死后留下三套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两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参考答案:C

第9题:

李某死后留下1套房屋和数十万元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
李某死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二女儿、小女儿和养子,因为大女儿已经死亡。小女儿之女不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而是转继承人;大女儿之子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李某的财产;养子收益颇丰,却拒绝赡养李某,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第10题:

房地产经纪人张某、李某共同发起设立了一家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甲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并聘用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田某作为机构负责人。赵某来到甲机构的门店,想把自己的房子以3000元/月的价格出租。田某向赵某提出,如果按3000元/月的价格租出房子后,赵某需支付700元作为个人奖励,赵某同意了田某的要求。田某代表甲机构同赵某签订了居间合同。一个星期后,田某把赵某的房子以3000元/月的价格租给了钱某,赵某与钱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此赵某向田某支付了700元奖励费。然而,租赁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黄某来到甲机构,告诉田某他才是这个房子的所有者,要求撤销该租赁合同。

关于田某这一经纪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田某在这一经纪业务的过程中,没有做好房地产权属调查
B.即使钱某没有提出看房,田某也应带领其看房
C.如果经纪合同中没有要求甲机构查验租赁房屋的产权状况,则田某和甲机构均没有责任
D.如果赵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则田某协助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肯定为无效合同

答案:A,B,D
解析:
ABC三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实体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D项,房屋产权清晰是成交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则其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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