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

题目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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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房地产公司招用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王某,并给建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房地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B.房地产公司招用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王某,虽然建筑公司受到损害,但房地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C.房地产公司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王某,并对建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虽然房地产公司招用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王某,但对于建筑公司经济损失,房地产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正确答案:C

第2题:

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将刘某安置到另一小区。刘某迁入新居后,日常生活受到高速公路严重噪声干扰。刘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解决噪声问题,该公司称高速公路是由市公路局投资建设的,应由公路局解决;公路局称该高速公路多年来一直由市发展公司管理经营,应由发展公司解决;发展公司则称房地产公司选址建房,发生问题应自行解决。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由房地产公司和发展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法理学有关原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处理该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社会保障法

B.房地产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与刘某之间的协议而加以免除

C.发展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基于法律责任的竞合

D.房地产公司和发展公司承担责任与它们的义务没有直接关系


正确答案:BCD

第3题:

2002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2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3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请说明B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3)在B公司与C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4)B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


正确答案:
(1)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规定,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有效。
(2)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3)B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优先。根据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题C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是B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C银行享有的抵押权。
(4)B公司追索的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4题:

《公司法》中称“公司”的是指什么公司?


正确答案:是指在中国境内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5题:

(2018年)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5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损失的责任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

A.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题:

该项目开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为( )。

A.甲房地产公司

B.乙建筑公司

C.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建筑公司

D.甲房地产公司或乙建筑公司


正确答案:A

第7题:

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5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损失的责任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

A.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8题:

天马房地产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阳光建筑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阳光建筑公司已经天马房地产公司同意,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B.阳光建筑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阳光建筑公司经天马房地产公司同意,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天马房地产公司、阳光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约定形式


正确答案:A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故A项正确,B、C项错误。《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D项正确。

第9题:

原告:某省B建筑公司被告:某省A房地产公司2012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3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2012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项目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74781m2,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订施工承包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人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3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无可奈何的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但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原因在于,招标行为符合要约的概念和条件。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往往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



第10题:

某建筑公司向某水泥厂发出函件称:我*公司急需60号矿渣水泥,贵厂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指出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

  • A、建筑公司发出的函件,性质为要约
  • B、建筑公司发出的函件,性质为要约邀请
  • C、建筑公司发出的函件,应视为合同的表现形式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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