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即户籍所在地),李玉家住辽阳灯塔县,双方于 2005 年 10 日在沈阳市和平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做生意在沈阳和辽阳两地往返居住,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后经常争吵,2008 年 9 月李玉向灯塔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玉已回到灯塔县居住半年之久,而张强因做生意仍在两地往返居住。 灯塔县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玉的起诉?说明理由。

题目

张强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即户籍所在地),李玉家住辽阳灯塔县,双方于 2005 年 10 日在沈阳市和平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做生意在沈阳和辽阳两地往返居住,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后经常争吵,2008 年 9 月李玉向灯塔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玉已回到灯塔县居住半年之久,而张强因做生意仍在两地往返居住。 灯塔县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玉的起诉?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能。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故可以由李玉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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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王张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长女王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划的观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哪些人?()


参考答案:A, B, C, D

《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2题:

2006年8月,家住甲区的王某为做生意向家住乙区的杨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王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自2007年1月起,杨某即一直在丁区居住。2008年3月,杨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杨某应当向下列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4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注意此题与上题的区别。

第3题:

户口在甲区的秦力与户口在乙区的张庆于2004年5月结婚后,即随张庆居住在乙区张庆家中,2005年4月,因感情不和,秦力搬回自己在甲区的家中居住。2006年9月,张庆以感情不和为由向秦力婚后的居住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5年4月秦力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乙区未形成秦力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2005年12月因工作关系,秦力的户口已迁至丙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人民法院应当( )。

A.将案件移送给秦某现在户口所在地的丙区人民法院

B.报请自己与乙区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乙区人民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D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4题:

:李玉向刘文借了2000元钱,约定2007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2008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李玉于2008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 )。

A. 从2008年2月3日中断

B. 从2008年2月3日中止

C. 从2008年2月10日中断

D. 从2008年2月10日中止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刘文向李玉写催款信即提出还款要求。因为李玉在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说明其已知道李文的还款要求,诉讼时应在此时中断。故选C。

第5题:

户口在甲市A区的刘力与户口在B区的张新于1999年5月结婚后,即随刘力居住在B区张新家中,2000年4月,因感情不和,刘力搬回自己在A区的家中居住。2000年9月,张新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刘力婚后的居住地8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0年4月刘力就已搬回A区,于是以B区未形成刘力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A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1999年12月因工作关系,刘力的户口已迁至C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A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 ) A.将案件移送给刘某现在户口所在地的C区人民法院 B.报请自己与8区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8区人民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D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6题:

李玉向刘文借了2000元钱,约定了1995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末还,刘文于1996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李玉于1996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

A.1996年2月3号中断

B.1996年2月3号中止

C.1996年2月10号中断

D.1996年2月10号中止


参考答案:C

第7题:

李玉向刘文借了2000元钱,约定1995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1996年2月3 H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李玉于1996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

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 )。

A.从1996年2月3 H中断

B.从1996年2月3 H中止

C.从1996年2月10日中断

D.从1996年2月10日中止


正确答案:C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刘文向李玉写催款信即提出还款要求。因为李玉在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说明其已知道李文的还款要求,诉讼时应在此时中断。故选C。

第8题:

甲、乙两人为广州市C区人,2000年3月双方在广州市A区登记结婚。婚后甲与乙居住在B区。2000年9月,甲被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2002年双方中断联系,乙寄的信函被退回,因此乙打算提起离婚诉讼。

据此,回答 94~100 题。

第 94 题 乙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应向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

D.向甲出国前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
参见《民诉意见》第15条,《民事诉讼法》第23条。

第9题:

A市西区某中学教师俞某与B市东区文化局干部崔某于1995年5月1日在B市结婚。当时双方户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没有变动。婚后双方有时住A市,多数时间住B市。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吵闹。崔某于1996年1月向B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俞某离婚。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俞某户籍所在地为A区,便将案件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两个月后,A市西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结婚地和经常居住地在B市”为由.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B市东区人民法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这一情况,请示解决办法。B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后,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

问题:

(1)该案究竟归哪个法院管辖?

(2)上述各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该案是离婚案件,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俞某的户籍所在地为A市西区,虽然婚后多数时间住B市东区,但有时住A市西区,而且双方结婚时间还不到一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B市东区尚不构成被告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B市东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行移送。据此,B市东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法的。但A市西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是不正确的。A市西区法院与B市东区法院就该案管辖权互相推诿,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是上述两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无权就本案指定管辖。

第10题:

2018年3月2日,哈尔滨市的郑先生和长春市的田先生签订了买卖核桃的合同,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后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郑先生欲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只能向沈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只能向长春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若同时向沈阳市和长春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D.若同时向沈阳市和长春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CD: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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