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合同法的作用。

题目

试述合同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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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参考答案:

1、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全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2、表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


第2题:

试述合同法律适用上“客观论”与“主观论”和“统一论”与“分割论”各自的主要观点,并请最后略加评论。


参考答案:

在国际私法中合同的法律适用上,有两个问题素有分歧与争论,即
(1)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问题交由一个法律解决(即单一论或整体论),还是允许对有关问题(如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要件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乃至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释等等)加以适当分割而分别定其应适用的法律(即分割论)?
(2)在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是依客观的连结点(如缔约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或居所地等)来加以规定(客观论),还是应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主观论)?
对第一个问题早在巴托鲁斯的学说中,便主张采分割论。如依他的观点,缔约能力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合同的成立及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应适用缔约地法,而对违约等非预期的效力则应适用履行地法。萨维尼在18世纪上半叶提出合同的“本座地法”不是缔约地法而是履行地法,它应用来决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但他也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能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形式可以不适用“本座地法”。但对分割适用不同法律于同一合同关系的不同方面,也有反对的判例。反对者在理论上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一个合同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的观点上来看,应该是一个整体,都应只由一个法律支配。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中叶提出合同关系应适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习惯)法律(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时止,采用客观连结因素来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一直占据统治地位。此后,杜摩兰的学说逐渐被推广,如在1760年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思想被引入了英国的判例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不得以特殊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的法律”实际上也隐含有这种“意思自治”的思想。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5条更将它提高到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的地位,其规定为:“因契约而发生的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者,适用其(共同)本国法;否则,适用缔约地法。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从当事人选择。”
目前,在“客观论”与“主观论”的对立上,实际上已出现把主观论所提倡的作为首要原则同时又补充适用“客观论”的主张相结合的普遍实践;而在“统一论”和“分割论”的对立上,虽然缔约能力、合同形式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者分别定准据法的实践较为普遍,但在必要时,对这三个方面统一置于合同准据法管辖下,仍然是有常见的实践。


第3题:

试述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


参考答案:平等,是指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无论是个人和法人之间,大公司、小公司之间,国有公司、私营公司之间,外国公司、国内公司之间,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即契约自由原则。具体含义有:
(1)个人有是否缔结合同的选择自由,即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在何时、何地、与何人订立合同的自由;
(2)除非受必要的公共利益的限制,一个人可以自主缔结自己想要缔结的合同并有接受自己认为是最有利的条款的自由,即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自由决定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和司法解决;
(3)既然合同之债是双方自由意志的结果,债的内容只能由双方自己意志决定,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当事人未作表述或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法院不能加以补充。

第4题:

试述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正确答案: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5题:

试述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及我国法律确立的原则。


答案:我国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关于选择和变更选择法律的方式,在我国,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②关于法律选择的时间,在我国,从订立合同时起知道人民法院一审法庭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均可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③关于法律选择的范围,在我国,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④关于限制选择的规定,在我国,一般使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6题:

试述合同法自愿的内容。


参考答案:1、自愿原则实质上就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
2、内容: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3、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首先合同的订阅方面,强制缔结契约就是这种限制的表现之一;其次,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强行性的规范,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斥这些规范的使用。

第7题:

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1)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8题:

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参考答案: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这些原则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抽象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第9题:

试述教师的作用。


答案:
解析:
(1)教师是人类文化的传播者,在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延续中起桥梁与纽带作用。教师是人类文化 的传递者,他们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选择人类的文化精华,并将之刻画在年轻 一代身上实现人类文化的传递与丰富。
(2)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塑造年轻一代的品格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在现代社会,影响年轻 一代品格形成的因素很多,但学校起着关键性作用。
(3)教师是人的潜能的开发者,对个体发展起促进作用。人类自身的发展从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从不完善走向完善,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教育。教育使人的发展的潜在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第10题:

合同法的作用有哪些?


正确答案: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