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题目

试述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他把道德分为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主要是体现社会生存最基本的要求,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原则。愿望的道德是指善行、美德和人类力量的充分实现。义务的道德是禁止性的;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
法律的内在道德归纳为八个方面,具体内容是:
第一,法律规则的普遍性。
第二,法律规则必须公布。
第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第四,法律必须明确,为人们所能容易理解。
第五,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
第六,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第七,法律规则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第八,法律的规定与实施必须相一致。
富勒将这八条称之为“法治原则”,或者是“实现法治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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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新自然法学富勒如何看待法律的道德性。


参考答案:

(一)、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外在道德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想。一、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追求的实体目标;二、最高的道德是正义。所谓正义,指的是保持和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以便继承以往人类的成就,丰富后代的生活,扩大自己生活的界限;三、法律还有其他的道德目标(多元性),即效率、种族歧视、人本身及自由、经济资源的分配、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设计等。
(二)、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内在道德表现法律自身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它涉及的是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式问题。对此富勒强调了法治的八项原则:普遍性、公开性、非溯及力、明确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及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最重要)。
(三)、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一方的败坏就会引起另一方的败坏。
(四)、从其他方面论述法律的道德:一、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观点;二、认为法律的使用不仅依赖于强力,更依赖于人们内心的自觉。


第2题:

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法律的外在道德”的区分的思想家是()

A.马里旦

B.德沃金

C.罗尔斯

D.富勒


参考答案:D

第3题:

富勒在法与道德关系上,区分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又称(),和法律的内在道德,又称()。


参考答案:实体自然法;程序自然法

第4题:

哈特和富勒论战的焦点是()

  • A、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 B、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关系
  • C、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 D、内在的道德与外在的道德的关系

正确答案:C

第5题:

试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正确答案: (1)道德和法律都是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对于人们的行为起着调节作用。
法律规范的实质合理性来自于相应的道德权威性,只有具有道德权威性的法律规范,才可获得它自身的实质合理性。
(2)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
法律主要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道德对于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既可表示赞同也可表示批判和谴责。
从形成方面看,道德规范与风俗一样,是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逐渐养成的,而法律规范必须由专门的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用严格的文字把法律规范制定出来。从起作用的手段来看,道德规范主要靠纯粹精神的力量来起作用,而法律规范则靠国家机关的强制力量,靠奖惩,靠精神力量更靠物质力量。

第6题:

试述霍姆斯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观点。


参考答案:

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是自然法学的共同特点。法律应该服从和服务于法律之外的权威,法律的实现就是某种伦理的实现。他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主张混淆法律和道德只能造成执法的混乱。他不是从理论上对法律下定义,而是从具体司法角度去总结法律的含义。即一个坏人对法院将做出何种判决的一种预测。可以说霍姆斯已不属于19世纪西方已有的各种法学学派,他是一种新的法学学派的奠基者。有人称之为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实用主义法学;有人称之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先驱。


第7题:

试述富勒对流行法律概念的批评。


参考答案:富勒的法律定义是在批判一些流行的法律概念之中提出的。霍姆斯为代表的法律预测说是关于法律含义的第一种典型的说法,企图将法律和道德区分开来,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而富勒则认为,这种学说是可以与新自然法学的法律道德性学说相调和的。因为人们既然要预测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就必须说明预测过程,就必须问法院正在打算做什么,事实上就必须进一步了解创造和维护法律的整个体系,这时我们就会了解其中许多问题都是道德性质的。第二种流行的法律概念,是以弗里特曼为代表的公共秩序说,指通过法律指挥的各种工具和渠道而运行的有组织的政府。在这一意义上,所有现代社会包括法西斯国家都处在法治之下。富勒认为,这种观点是与法律道德性背道而驰的。法律的强力说是第三种流行的法律观念,主张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标准就在于前者使用强力。富勒说,法律为实现其目标而必须估计到要做的事情,与法律本身完全是两回事。将武力和法律等同起来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的,比如,刑法是与使用武力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而在文明国家,对刑事案件又最迫切要求严格实行法制,因而也就容易使人们将刑法看作整个法律。此外,这种等同的看法在原始社会又有特殊的意义,在那时,建立法律秩序的第一步就是为防止私人之间使用暴力,而由社会垄断使用。事实上,现代法律中,有些法律根本没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机会,而因此认为它们不是法律是毫无根据的。第四种流行的观点是权力等级体系说,其代表为17世纪的霍布斯、19世纪的奥斯丁和20世纪的凯尔森等人。这种法律概念表明它注意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但它却将一个法制原则加以绝对化,而忽视了其他法律原则。以英国的戴西为代表的法律的国会主权说,则是第五种流行的法律概念。这种理论认为,国会拥有无限的立法权。富勒说,这种说法与权力等级体系密切联系,也是错误的。

第8题:

哈特和富勒论战的焦点是()

A.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B.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关系

C.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D.内在的道德与外在的道德的关系


参考答案:C

第9题:

在富勒看来,从前自然法所没有发现的东西是法律的()

  • A、外在道德
  • B、内在道德
  • C、宗教道德
  • D、经济道德

正确答案:B

第10题:

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


正确答案: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是指法律本身合乎一种外在的道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