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
第1题:
第2题:
简述英吉利王国的信托制。
第3题:
简述民主集中制与分权原则的主要区别。
资本主义各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虽然由于具体情况不同而形式各异,但是,体现分权原则几乎是共同的。这种原则的体现包含着两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把国家权利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
二是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平衡与互相制约的关系。分权原则在学术界引起不少争论,尤其是对于国家权利能否分立的问题,由司法机关确立法律的合宪性是否妥当的问题等,看法很不一致,在实践中,各国行政权利的日趋强化,对于分权制衡的原则形成了冲击。
虽然分权原则曾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合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后来的事实表明,“三权分立”只不过是适合于资产阶级统治的宪法原则。社会主义国家不采取“三权分立”作为宪法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确认的是权利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个原则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所充实和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利的机关。民主集中制并不排斥国家权利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它是在国家权利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第4题:
简述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
第5题:
简述应计制与现金制的区别。
第6题:
简述人民代表制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区别;比例代表制与多数代表制及其特点
第7题:
简述进口配额制与“自动”出口配额制的区别与联系?
第8题:
简述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的区别。
单一破产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某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单一破产制是较为理想的方式,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较为方便快捷的破产模式。但一国宣告的破产是否能得到其他有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却是问题。
复合破产制则主张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它主张一国的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宣告国域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分别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它和地域破产主义密不可分,从而否认了一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其优点是如原外国破产程序中有重大错误,采用复合破产制不但可以使内国法院有更正的可能;而且作为一项保护措施,当内国的债权人在外国的破产申请和破产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内国法院可重新开始破产程序。
第9题:
简述租赁经营责任制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区别。
第10题:
简述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