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题目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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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 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已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因此,孙某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B项正确。
C、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提出异议的,应该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之间,而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

第2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在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但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因此,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选项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如果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

第3题: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的规定。根据规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第4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赵某、钱某为普通合伙人,孙某、李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中约定赵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或者转让应经赵某的同意。现孙某欲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说: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我不同意,孙某不可以出质
B.赵某说:合伙协议中有约定,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应经我的同意,我不同意,孙某不可以出质
C.钱某说:我是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应经过我的同意,我不同意,孙某不可以出质
D.孙某说:我是有限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是我的自由,无需他人同意

答案:B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有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出质自己的财产份额有特殊约定,按特殊约定进行,赵某的说法正确,答案选B。

第5题: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利益。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
解析:

第6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答案:B,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并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孙某、李某、周某三人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签订合同,但可以对合伙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才享有异议权,故周某没有异议权,钱某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

第7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故在合伙企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孙、李二人没有合伙事务执行权,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
C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故在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时,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C项正确,不当选。
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故D项正确,不当选。

第8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钱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用于偿债并告知了钱某、孙某。后来赵某经钱某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赵某的妻子知情后与赵某发生冲突,失手杀死赵某而被判刑。赵某死后,其妻和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赵妻和他儿子的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受让的赵某的合伙份额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赵某赠与的合伙份额

C.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正确答案:ACD
【答案】A、C、D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2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 选项中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告知了钱某、孙某,因此为有效行为,当选。B 选项中赵某给其情人份额的行为仅经过钱某的同意,但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是无效的,不当选。第50 条第1 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赵某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且各合伙人同意,故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继承法》第7 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赵某之妻因过失而不是故意杀害赵某,并不丧失继承权,且各合伙人同意她的请求,故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

第9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C.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答案:C
解析:
( 1)选项 ACD: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孙某、李某)有监督权、撤销委托权、查阅账簿权,但无异议权;( 2)选项 B:当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钱某)可以对其他合伙人(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第10题:

2016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7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20年到期。2019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20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以2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D
解析: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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