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个检查站,检查人员朱某正要登车检察时,甲

题目

甲某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个检查站,检查人员朱某正要登车检察时,甲某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车门不放。甲某为了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到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某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 B、间接故意
  • C、过于自信的过失
  • D、疏忽大意的过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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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个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了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倒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解析:在本案中,某甲明知自己“急刹车的行为”可能导致“朱某从车上摔下死亡的结果”,但是,为了掩盖其贩运假烟的事实,他放任了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在分析时应当注意:某甲对朱某的死亡在意识因素上是“明知”自己急刹车的行为会导致朱某的死亡,这里的“会”应当理解为“可能”,而不是“必然”,因为从车上摔下来可能死亡、可能受伤,甚至可能没事,并非必然死亡;在意志因素上,某甲对朱某的死亡听之任之,即“放任”,而不是积极追求。因此,此题应当选择间接故意。

第2题: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 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敌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选B。

第3题:

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倒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解析:甲在疾驶时忽然刹车,致朱某被摔死亡,甲明知可能发生朱某死亡的后果,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第4题:

甲、乙、丙共同在公交车上扒窃,在他们盗窃一女乘客的手机(价值2,000元)时,被反扒民警朱某和张某、魏某发现,甲、乙、丙分头逃走,甲、乙被抓获,丙在民警朱某对其进行抓捕时持刀反抗,将朱某扎成重伤。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 )
A.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都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朱某重伤是盗窃罪的加重结果
D.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乙、丙本来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但丙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以暴力抗拒抓捕,就构成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

第5题:

甲某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个检查站,检查人员朱某正要登车检査时,甲某突然发动汽 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车门不放。甲某为了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倒在地, 头部着地死亡。甲某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某急刹车的目的只是想摆脱朱某的检査,并不希望杀害朱某。

第6题:

甲贩运违禁品,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汽车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99. B[解析]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已经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该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而使得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某并未希望致朱某死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7题:

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个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某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汽车把手不放,某甲为了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倒在地,头部着地死亡。某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解析:在本案中,某甲明知自己“急刹车的行为”可能导致“朱某从车上摔下死亡”的结果,但是,为了掩盖其贩运假烟的事实,他放任了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考生在分析时应当注意:某甲对朱某的死亡在意识因素上是“明知”自己急刹车的行为会导致朱某的死亡,这里的“会”应当理解为“可能”,而不是“必然”,因为从车上摔下来可能死亡、可能受伤,甚至可能没事,并非必然死亡;在意志因素上,某甲对朱某的死亡听之任之,即“放任”,而不是积极追求。因此,此题应当选择间接故意。

第8题:

甲贩运走私货物,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为了避免被发现,遂强行闯站。检查人员乙上前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甲不予理睬,加大油门冲向关卡。检查人员乙没有及时躲闪而被撞倒,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第9题:

甲贩运违禁品,驾车路过一检査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査时, 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汽车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 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 失,是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使得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某并未希望致朱某死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10题:


朱某受贿案


甲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市长朱某在2006年至2012年担任甲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甲市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证实朱某有收受贿赂的重大嫌疑,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院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决定不通知家属。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朱某委托辩护律师张某作为辩护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通过对朱某进行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及对其通信监控等活动,侦查部门发现朱某有转移赃款销毁证据的迹象,遂提请本院审查逮捕部门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张某会见朱某时,与朱某核实了有关证据,被在场的检察人员看到,认为张某是在引诱朱某作伪证,决定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在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一周,朱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 10万余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院长在7日内决定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10万余元,上缴国库。


【问题】


1.检察院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有哪些不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2.检察院逮捕朱某的程序是否合法?


3.请分析辩护律师张某与朱某核实有关证据和会见时检察人员在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4.若查证辩护律师张某涉嫌作伪证,应当由哪一机关进行办理?


5.评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6.如果朱某的近亲属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没收处理的做法不服应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




答案:
解析:

1.检察院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有以下不合法之处:(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检察长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2)检察机关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决定不通知家属的做法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检察院逮捕朱某提请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批准不合法,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辩护律师张某向朱某核实有关证据的做法合法,辩护律师会见时,检察人员在场不符合法律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4.若查证辩护律师张某涉嫌作伪证,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5.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院长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作出处理错误。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院长在7日内作出处理错误。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3)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用“决定”错误。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裁定予以没收。6.对于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的没收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关于强制措施中可以不通知的情形,考生要学会总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只能是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碍侦查;逮捕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无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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