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警察不得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作为处罚依据。
第1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2题: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
第3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
第4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其非机动车。
第5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对于无法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仅处罚款不予记分。
第6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作为处罚依据。
第7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8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于交通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9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处罚。
第10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行人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处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