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

题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进()。

  • A、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B、收运
  • C、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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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错

第2题: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A.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B.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C.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D.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参考答案:ABCD

第3题: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对

第4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为包括()。
A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B关闭生活垃圾处置场所
C闲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D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答案:A,B,C
解析:

第5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关闭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置设施、场所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B: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C: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6题: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7题: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A、环境保护

B、环境卫生

C、卫生健康

D、城市管理


参考答案:B

第8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 )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A.生活废弃物

B.危险废物

C.畜禽尸体、粪便


正确答案:B

第9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为包括( )。

A、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B、关闭生活垃圾处置场所
C、闲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D、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答案:A,B,C
解析:

第10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关闭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置设施、场所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B.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C.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答案:C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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