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后发生什么法律效力?
第1题: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下列不属于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的是()
A.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B.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C.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D.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建立
第2题:
第3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将产生哪些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4题:
涉外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需要办理收养公证?
第5题:
第6题:
要成立收养关系,收养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7)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第7题:
第8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亲生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亲兄弟姐妹之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相互间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亦不享有任何权利。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
第9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怎样才能解除?
第10题:
关于收养协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