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在审批离休前要不要办理工人转干部手续?应由何部门办理离休和管理?
第1题:
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第2题:
请问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拔为干部的,能否办理离休?并说出依据的文件号?
第3题:
干部离休应符合( )条件。
A.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B.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C.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D.在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第4题:
干部离休的条件有()
第5题: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
第6题: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第7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能办理离休吗?
第8题:
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不可以办理离休。
第9题:
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第10题:
自治区重申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手续的有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