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分管副矿长降职处理。
第1题: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辽委发[2008]15号)规定: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对矿长、矿党委书记予以免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处罚款;对主管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2题:
区域管理公司内煤矿发生三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区域管理公司分管副职()处理。
第3题:
A.矿长
B.总工程师
C.安全副矿长
D.分管副矿长
第4题: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至2人事故,对所属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分管副职降职处理。
第5题: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分管副矿长撤职处理。
第6题: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矿长、矿党委书记降职处理。
第7题: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降职处理。
第8题:
A、诫勉
B、降职
C、约谈
D、免职
第9题:
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单位正职()处理。
第10题:
煤矿发生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分管副矿长、矿长、矿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