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某工地项目负责人王某临时调派抹灰工甲、乙、丙

题目

10月11日,某工地项目负责人王某临时调派抹灰工甲、乙、丙三人在23楼搭设卸料平台。甲、乙、丙三人当即找来钢管搭设了一个面积约3m2的卸料平台,搭设完毕后即投入使用。10月13日,监理员丁某巡查时看见该卸料平台的两根挑杆未穿入锚固环且无斜拉钢丝绳,严重违反规范搭设要求,便立即下达监理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但是项目负责人王某见两日来卸料平台并无异常情况发生,便置之不理。 10月18日上午11时,项目负责人王某派专职安全员外出采购材料时,塔吊将60根6米长的钢管及大量钢模板吊运至该卸料平台上,作业人员正在转运时,卸料平台突然整体倾翻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人民币。 请分析该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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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8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3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参考答案:C

  【解析】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本题中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甲的晚辈直系血亲即丙有权代替甲继承王某的遗产。同时,王某的妻子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由于乙未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故本题中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王某的妻子和丙

第2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炳,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8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4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渡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甲、乙、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王乙先于王某去世,其女儿有代位继承权。(4)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丙死于王某之后、遗产分割以前,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6)王甲、女婿、外孙女、王丙妻各得1万元。

第3题:

甲市王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乙市丙区公安分局处以拘留5天的处罚,王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变更为罚款500元。王某仍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乙市丙区人民法院

B.甲市工某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C.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管辖。

第4题:

(一)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本案中,《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因此,乙公司是委托人。选项D正确。《承诺函》中载明“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此是一种损害公共秩序的承诺,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第5题:

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 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 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
B.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
C.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
D.甲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丙区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由 此可知,本题答案选D。

第6题:

李家有甲、乙、丙三兄弟,丙幼年时送给王某作养子,丙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及王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对于死者(丙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和王某D.甲、乙、丙和王某


正确答案:A
丙被送给王某作养子,不享有对其生母遗产的继承权。王某与死者不能产生继承关系。

第7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乙二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考上军校,甲就把房子租给乙

B.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王某按期支付货款给李某,李某就不到法院起诉王某

C.张某与赵某约定,如果张某将黄金50克卖给赵某,赵某就将古扇送给张某

D.丙和丁约定,如果丙的儿子回国,丙就将钢琴卖给丁


正确答案:AD
解析:B项错在起诉权为当事人享有的法定程序权利,当事人不能以附条件的形式剥夺,即该附条件违法。C项错在黄金属于限制流通物,不能附条件,否则违法。

第8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乙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对于甲公司的技术秘密给予保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丙公司知道这一情况后让王某向乙公司获取甲公司的技术秘密。王某遂向其好友乙公司的经理张某探知情况,经不住王某的请求,张某将该技术秘密告知了王某。王某马上将该技术秘密告知了本单位领导。后丙公司将该技术秘密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卖给了丁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哪些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

A.乙公司

B.王某

C.丙公司

D.丁公司


正确答案:AC
本题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经营者,王某非经营者,选项B排除。张某为乙公司管理员,其依据该身份才了解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故其泄漏甲公司的技术秘密,应视为乙公司的行为,选项A当选。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选项C当选。丁公司不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的,而向丙公司购买,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选项D排除

第9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5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0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王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王某之子甲先于王某死亡,故甲的女儿丙有权代位继承遗产。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对王某夫妇未尽赡养义务,故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10题:

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房产证。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王某和甲质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甲对房屋不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丙对房屋的变价款不享有优先于王某一般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王某为乙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30万元的权利,剩余的30万元,由甲和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各得15万元。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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