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凡经轮轴超声波自动探伤设备探伤检查的轮轴(轮对),应全部经手工超声波探伤复验,以()为准。
第1题:
经微机控制超声波自动探伤的轮轴或轮对,须采用手工作业方式对全轴施行超声波穿透探伤检查,不退卸轴承时,还需对轴颈根部(卸荷槽部位)施行小角度超声波探伤检查,两次作业可以由同一探伤人员完成。
第2题:
轮对磁粉探伤工、轮轴超声波探伤工应持有经铁道部组织培训的Ⅰ级及以上合格证和路局车辆处颁发的“轮轴探伤上岗证”。
第3题:
探伤机应保证轮对能转动1周以上,探伤机起动或停止时不得有冲击现象(转速为1250mm/min~1850mm/min)。自动探伤过程中,操作者应该注意设备的运转情况,如()。
第4题:
客车轮轴(轮对)超声波自动探伤系统每季或新设备安装及检修完成后进行全面性能检查,探伤者须填写或打印()。
第5题:
铁路客车轮轴、轮对超声波自动探伤设备性能校验分为()。
第6题:
轮轴检修工艺线应包括()踏面旋修、检查验收、轮轴竣工、轮轴支出等工位。
第7题:
客车新购置及大、中修后的铁路客车轮轴、轮对超声波自动探伤设备,第一次使用前应按()的要求进行评价,并做好记录。
第8题:
轮轴、轮对经微机控制超声波自动探伤发现缺陷后,须采用手工超声波探伤方式进行复探,以手工探伤结果为准。
第9题:
《铁路货车轮轴(轮对、车轴、车轮)超声波(磁粉)探伤记录》(车统-53A):轮轴、轮对探伤后均须填写或打印此记录,探伤人员须签章。封面上填写()字样。
第10题:
客车手工超声波探伤结束后,应使用标记笔书写超声波探伤检查标识()+探伤工号,轮轴、轮对在左端车轮辐板外侧,车轴在轴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