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可以不建立装卸管理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1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2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其企业或者单位开展的运输安全生产和基本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3题: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进行运输安全生产和基本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4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在装卸、运输放射性物品时严禁吸烟。
第5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在装卸放射性物品时()。
第6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
第7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托运方提供的《装卸作业方法指南》。
第8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在装卸放射性物品时,发现有包装破损的放射性物品货包,仍可以继续装运。
第9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处置措施。
第10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可以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