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A在有配偶(B女)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有一子,为此借

题目

警察A在有配偶(B女)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有一子,为此借用D的现金C万元。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作借款质押物抵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C个月后,A仍未还款,D便将枪支送给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B0万余元,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来论处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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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区别姘居与重婚的关键是()。

A.是否共同生活

B.是否发生性关系

C.一方或双方是否有配偶

D.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参考答案:C

第2题:

区别姘居与重婚的关键是。()

A一方或双方是否有配偶

B.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C.是否共同生活

D.共同生活的时间的长短


参考答案:B

第3题:

张英76岁,有一女儿张兰、二个儿子张强和张亮,其配偶、父母均已逝世。张英长期与女儿张兰共同生活,后张兰因病去世。张英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张强有一子。张亮婚后无子女。2007年张英去世,留有遗产三十万元。张凤英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儿子张亮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张凤英的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张英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张兰、张强、张亮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张亮在张英去世后病故,后于张英死亡,张亮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张兰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张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张强、女婿及张亮的妻子原则上各得十万元遗产,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一些。

第4题:

若甲男和丁女育有一子,且甲男死亡前并没有立遗嘱,其遗产该由( )继承。

A.乙女

B.丁女

C.女儿

D.儿子


正确答案:ACD
乙女作为配偶有继承权,女儿和儿子作为子女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第5题: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3)关于D的行为,应如何定罪?D和E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
[答案] (1)《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条规定指明了构成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这主要有两种情况c第一,有配偶而重婚的;第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有配偶的人隐瞒自己有配偶的事实,和第三者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当然可以认定为重婚。对于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也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事实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对事实重婚也要认定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中,A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且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是夫妻关系,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2)《刑法》第128条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该条的第2款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一种犯罪构成,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还有另一种犯罪构成,即《刑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依法配备枪支(不包括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案中,A明知自己持有的枪支是公务用枪,还将它质押给D,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刑法》第128条第l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按照枪支管理法规,D无权持有公务用枪,而D却持有,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刑法》第 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本案中,D将持有的枪支借给
 E玩耍,但D对E抢劫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共同的故意也无从谈起。因此D不成立抢劫罪。

第6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炳,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8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4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渡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甲、乙、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王乙先于王某去世,其女儿有代位继承权。(4)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丙死于王某之后、遗产分割以前,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6)王甲、女婿、外孙女、王丙妻各得1万元。

第7题:

根据材料,回答 41~45 题: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给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

第 41 题 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正确答案:ABCD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A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且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夫妻关系,这显然已经构成了事实重婚,应认定构成重婚罪。故认为不构成重婚罪的四项都是错误的,所以都应选。

第8题:

周男与吴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郑女形成非法同居关系。周男病故前立有遗嘱,将一半遗产给郑女。周男生前与吴女育有一子小周,与郑女育有一女小郑,下列哪些人可继承遗产?()

A.吴女

B.小周

C.郑女

D.小郑


参考答案:ABD

第9题:

一老人生有一男二女,男有一子,长女有一女,男已死,儿媳长期照顾老人,老人死后,对他的遗产( )。

A.长女有继承权

B.次女有继承权

C.孙有继承权

D.外孙女有继承权

E.儿媳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ABC
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没有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所以本题中孙因代位继承取得继承权。所谓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l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本题中儿媳有继承权。

第10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A项、B项和C项都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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