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题目
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一天甲对乙(15岁)说:“老弟,你借大哥的10万元不用还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
B.甲向丙所借的10万元如不能清偿,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
C.甲在醉酒状态下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经过甲之监护人的追认
D.如甲在20岁时因车祸而亡,甲所立的遗嘱发生遗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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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罗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甲按罗某遗嘱继承了4万元现款,乙按罗某的遗赠分得钢琴一架(价值2万元),丙按法定继承得到商品房一套(价值8万元)。经查罗某生前尚欠丁债务3万元,丁的债权应怎样清偿?( )

A.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

B.乙还2万元,甲还1万元

C.甲还2万元.乙还1万元

D.丙还3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如果遗产已经分割的,首先从法定继承的财产中予以清偿。故本题选项为D。

第2题:

甲早年丧夫,独自抚养两个儿子乙丁,乙丁成年后分家另过。甲和侄女丙同住。乙也常常看望母亲,只有丁因在外地,很少见面。不久,甲因病去世。留有价值20 万元的遗产,其遗嘱称,儿子乙得10 万元,侄女丙得10 万元。后来发现甲的遗嘱遗漏了价值3 万元的遗产。而乙决定放弃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遗产分割后不久乙因车祸死亡。丙将所得的甲的遗产资助未婚夫戊出国留学。现债权人己上门称甲欠其债务15万元,要求偿还。经查,债务属实,但乙、丙、丁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先由丁偿还3 万元

B.乙的继承人应以乙的全部遗产对丁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C.戊无需偿还己的债务

D.戊应当在受赠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B、D
【详解】《继承法意见》第62 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后发现的3 万元,因乙放弃继承,完全由丁依据法定继承取得,因此先由丁偿还3 万元,A 选项正确。不足部分,乙的继承人在乙继承甲的遗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丙和戊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戊并不直接对己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AC 选项正确,BD 选项错误。

第3题:

甲早年丧夫,独自抚养两个儿子乙、丁,乙、丁成年后分家另过。甲和侄女丙同住。乙也常常看望母亲,只有丁因在外地,很少见面。不久,甲因病去世,留有价值20万元的遗产,其遗嘱称,儿子乙得10万元,侄女丙得10万元。后来发现甲的遗嘱遗漏了价值3万元的遗产。而乙决定放弃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遗产分割后不久乙因车祸死亡。丙将所得的甲的遗产资助未婚夫戊出国留学。现债权人己上门称甲欠其债务15万元。要求偿还。经查,债务属实,但乙丙丁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先由丁偿还3万元

B.乙的继承人应以乙的全部遗产对丁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C.戊无需偿还己的债务

D.戊应当在受赠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BD
59.答案:B、D 考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讲解:本题中首先要确定的是遗产是被如何继承的。因为被继承人甲留有遗嘱,所以继承人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受遗赠人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另外有3万元财产遗嘱没有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继承人乙和丁继承,因为继承人之。乙放弃了对该3万元遗产的继承权,则全部3万元遗产由继承人丁继承。在遗产已经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有法定继承人的,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丁所继承的3万元属于法定继承,故首先由丁偿还3万元。剩余的12万元债务,由乙和丙按份额清偿。因为乙已经死亡,应当由乙的继承人在乙继承甲的遗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而不及于乙的其他遗产。丙和戊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戊并不直接对乙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AC正确。BD错误。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均有效。
【考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详解】《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顺位未做明确约定时,债权人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考点】债的担保【详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丁公司仅口头同意债务转让,未达成书面同意,因此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机器交付给王某,所以,在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挖掘机归王某所有。
【考点】继承【详解】王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已经交付,王某尚欠价款,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大王和小王继承了挖掘机所有权的同时,亦继承了该债务,两者应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考点】共有物的处分【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仅限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而机器设备为动产,所以,在王某死后,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即有处分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该规定,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所以,B、C选项正确。遗嘱的执行人并不能侵害继承人的利益,所以,D选项错误。

第5题:

甲家有一块祖传奇石,乙为一雕刻家。甲向乙借款。并将奇石质押于乙,在质押期间乙误以为奇石为自己所有将其雕刻成印章,经鉴定印章价值3万元,奇石价值1万元。事后,乙将印章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3万元。丙丢失该印章,并被丁拾得,丁交给拍卖行拍卖,被戊以4万元的价款买得。丙半年后发现印章在戊处,要求返还,此时印章价值为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丙、丁、戊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戊经过拍卖取得印章所有权
B.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印章,但应支付戊4万元
C.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印章。但应支付戊5万元
D.丙可不与戊交涉,而直接请求丁向自己支付4万元

答案:B,D
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曰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丙仍然是印章的所有权人,A选项错误。丙仅需向戊支付戊在竞买印章时所支付的费用,即4万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D选项正确。

第6题:

(一)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请回答第1~6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BCD

第7题:

甲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本票交给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 70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10万元,戊所受损失60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对变造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是之后来承担责任。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对10万元负责,丙应对其变造的文义70万元负责,戊已给付丁70万元对价,丁应对70万元负责。戊所受损失60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第8题:

甲与其父乙、其10岁的儿子丙一同进山狩猎,不幸遇到雪崩,3人全部遇难,甲妻丁闻讯悲痛而死。甲母戊与丁父己料理完丧事后,为了争夺甲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戊主张全部财产均归她家所有,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己则要求继承丁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己带着其子庚将电视机搬走,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乙与戊的共同财产价值3万元,甲与丁的共同财产3万元,丙只有其干爹赠与其的两千元;甲乙丙丁无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无遗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丁的遗产有多少?( )

A.1.5元

B.1.7万元

C.3.2万元

D.2.45万元


正确答案:B
「考点」继承财产的计算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甲乙丙都有继承人,故在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情况下,推定死亡顺序为乙、甲、丙。乙死亡,则甲继承遗产为3/2/2万元,再加上其夫妻财产中的一半3/2万元。共同由戊、丙和丁继承。故丙继承甲的财产为(3/2/2+3/2)/3万元,而丁将继承这些财产以及丙的2000元。同时,丁还继承甲遗产的1/3,即(3/2/2+3/2)/3。综上,丁继承的遗产为(3/2/2/4-3/2)/3+(3/2/2+3/2)/3+0.2万元=1.7万元。选B

第9题:

甲家有一块祖传奇石,乙为一雕刻家。甲向乙借款。并将奇石质押于乙,在质押期间乙误以为奇石为自己所有将其雕刻成印章,经鉴定印章价值3万元,奇石价值1万元。事后,乙将印章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3万元。丙丢失该印章,并被丁拾得,丁交给拍卖行拍卖,被戊以4万元的价款买得。丙半年后发现印章在戊处,要求返还,此时印章价值为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乙在质押期间将奇石雕刻成印章的行为,其性质为:( )查看材料

A.侵权行为
B.添附
C.无因管理
D.无权代理

答案:B
解析:
乙为善意,构成添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答案:D
解析:
【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均有效。
【考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详解】《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顺位未做明确约定时,债权人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考点】债的担保【详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丁公司仅口头同意债务转让,未达成书面同意,因此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机器交付给王某,所以,在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挖掘机归王某所有。
【考点】继承【详解】王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已经交付,王某尚欠价款,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大王和小王继承了挖掘机所有权的同时,亦继承了该债务,两者应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考点】共有物的处分【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仅限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而机器设备为动产,所以,在王某死后,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即有处分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该规定,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所以,B、C选项正确。遗嘱的执行人并不能侵害继承人的利益,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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