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如果你离开现职,你认为你的老板会有什么反应?
A.很震惊,因为老板对我算是很信赖,我就如同他的左右手一样。
B.还好吧,他大概心里也有数,反正公司现在也不忙。
C.他大概习惯了,反正他手下的人来来去去已是司空见惯。
D.我想他一定会生气地破口大骂,他是一个相当情绪化的人。
面谈者想藉此了解,你和前(现)任主管的相处情形,以及你在主管心目中的地位如何?
第1题:
患者女,2岁孩子的母亲,正准备做乳房活检,她哭着说“如果我切除了乳房, 我的丈夫就不再喜欢我了”。下列哪项是护士最好的反应
A.你担心你和丈夫的关系可能会改变吗
B.还不知道你会不会切除乳房,现在只只是活检
C.你应该关注你的孩子,他很小很需要你
D.你为什么不等到切了乳房后再看丈夫什么反应
E.别担心了,现在担心也没什么用
第2题:
名著阅读考查。(4分)
“不,你得留下!我发誓——这个誓言会被遵守的。”
“真的,我得走!”我有点恼火了,反驳说。“你以为我会留下来,成为你觉得无足轻重的人吗?你以为我是一架自动机器吗?一架没有感情的机器吗?……你认为,因为我穷、低微、不美、矮小,我就没有灵魂没有心吗?你想错了!——我的灵魂跟你的一样,我的心也跟你的完全一样!要是上帝赐予我一点美和一点财富,我就要让你感到难以离开我,就像我现在难以离开你一样。……因为我们是平等的!”
(1)以上文字是《 》中罗切斯特与女主人公在花园里的一段经典对白。当时,他告诉女主人公自己要与英格拉姆小姐结婚,他说这番话的目的是___________。
(2)女主人公所说的“我得走”是打算从___________(庄园名)离开,她在这个庄园里的工作是___________。
第3题:
(四)(8分)
不知怎的,外祖父忽然来了,像是从天花板上掉下来似的。他坐在床上,用冰冷的手抚摸我的头,说道:
“你好,小爷子……你倒是说话啊,不要生气了!怎么,你怎么啦?……”
我很想踢他一脚,可是一动弹就疼。他的须发显得比平时还红,脑袋不安地摇晃着,放光的眼睛往墙壁搜索着什么。他从口袋里掏出一个山羊形的甜饼、两个糖角、一个苹果和一包青色的葡萄干,他把这些东西放在枕头上我的鼻子跟前。
“你瞧,我给你带来的礼物!”
他弯下身来吻了吻我的额头;然后,一面用僵硬的小手——染了一手黄颜色,特别是弯得像鸟嘴似的指甲更显得黄——轻轻地抚摸着我的头,一面谈起来:
“我当时对你太过分了,兄弟。我火得厉害;你咬我,抓我,也把我惹火了!然而,你多挨几下并不算倒楣,我都记在账上!你要知道:挨自己亲人的打,这不算屈辱,是受教训!不要让外人打,自己人打没关系!你以为我没挨过打吗?阿辽沙,我挨的那个打啊,你连作恶梦都没梦见过。我给人家欺辱成那个样子,大约上帝看见也会掉泪!结果怎么样呢?我这个孤儿,叫化子母亲的儿子,熬出头了,当上行会的头儿,手下管很多人。”
他那端正干瘦的身体轻轻靠着我,他开始讲他的童年时代,他的话沉重而且结实,轻巧流利地一句跟着一句。
…… ……
他一直讲到晚上,临走的时候,他亲切地和我告别,我才知道外祖父并不凶恶,也不可怕。我一想起他曾这么残酷地毒打我,就难过地流泪,并且总也忘不了这件事。
(节选自高尔基《童年》,刘辽逸译)
19.外祖父毒打了“我”一顿,现在却来看望“我”,并和“我”说了这么多话,他的目的是什么?(3分)
外祖父的目的,一是为了安慰“我”,叫“我”不必太伤心;二是希望“我”理解他的举动,叫我不要记恨,他也有自己的苦衷;三是他的打是有道理的,他要警告我。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问题5:你为什么想来我们公司工作?
A.主要是这份工作的内容很吸引我。
B.贵公司在业界颇出名的,听说管理也很人性化。
C.我的大学同学在贵公司会计部工作,是他建议我来应征的。
D.贵公司所处的产业,以及在业界的声誉、工作性质,都很吸引我。
第7题:
第8题:
今天在网上和网友语音聊天。他说他和隔壁的人共用网络,玩游戏老是卡。他说如果打游戏重要的时候要是他隔壁的人占用网速的,就算隔壁的人在和女友做爱,他也要冲进去,把他的网线拔了。我这时候和他开玩笑。你还可以把那男的推开,上那个女的。我是开玩笑的。请问要是他真的那么做,强奸了那女的或者杀了他隔壁的人。那我会有法律责任吗?我很后悔开了这样的玩笑。也很害怕。我之后又以文字的形式跟他说是开玩笑的,和他强调了这是犯法的。他也看到了。我会有法律责任吗?如果他真这么做,我又无法证明之后向他说过,我是开玩笑的,告诉过他这是犯罪。我没保存聊天记录。
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使他人犯罪的人。其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含间接故意),发生间接故意教唆的场合,因为网络技术行为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行为人通常对自身教唆行为的危害性并不确切了解,而基于放任心理去从事教唆行为。
(一)以教唆侵犯的对象作为区分标准
1、对象型网络教唆犯
对象型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资源)作为犯罪对象,不仅要求利用网络的形式特性,犯罪在网上进行,并且要求其犯罪对象本身就是网络(资源)。刑法第28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就包含了此种犯罪,但这两条本身并不就是对象型网络犯罪。所谓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且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犯罪则有通过网络进行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这其中包含了大量的以病毒、蠕虫(worms)、特洛伊木马等作为网络攻击手段的情形。故而对象型网络教唆犯即是以对象型网络犯罪为教唆内容的教唆犯。
2、非对象型网络教唆犯
范畴的分类讨论讲究各类别范畴的互斥性,该类别以计算机网络(资源)以外的对象作为犯罪对象。虽然该类犯罪中网络的角色大多是一种工具,但将其称为工具型网络教唆犯却是不合理的,因为其无法排除利用网络(工具)传播教唆信息,侵犯网络资源(对象)的情形。另外,除了以网络为工具的情况,还有以网络为场所的不针对网络本身进行侵犯的犯罪,比如网上赌球的行为,对这类网络犯罪行为的教唆,可构成网络教唆赌博。
(二)以教唆的对象作为区分标准
1、针对不特定人的网络教唆犯
对不特定人的网络教唆,是指行为人对具体的网络信息受众的人数缺乏具体的认识,但确知有一定数量的受众可以接受其网络教唆实施具体的犯罪;如果不确知的话,则是单向意思联络的网络聚众犯,当然这也可能构成网络共同犯罪。比如,通过在开放性BBS论坛、贴吧、(公众)在线聊天室上发布蓄意唆使(网络社区内)他人伪造货币的帖子,引起他人犯罪。一般来说,没有访问限制(密码、局域网或其它限制)的普通博客(web log)应该认定为开放性的网络领域,由于其无法逃避搜索引擎的搜索,故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对不特定人的网络教唆一般导致较重的惩罚。
2、针对特定人的网络教唆犯
对特定人的网络教唆,是指行为人确知自己实施网络教唆行为的受众之人数且他们可能因其教唆而犯罪的教唆行为;主要在封闭网络领域以及在线交流工具等上,一般不为搜索引擎所搜索。比如,通过QQ、MSN、网易泡泡、BBS站内讯息或信件、同学录/校友录悄悄话、E-mail等方式进行的教唆某些特定的人去实施盗窃或者侵入某单位的内部网络进行破坏。实际上这些犯罪的性质和其相对应的传统犯罪并无多大区别,只是手段不同而已。有意思的是,QQ空间(设置密码后)是完全的封闭的针对特定人的网络领域,且不为搜索引擎所搜索。当然,所有限制IP段的网络空间在合理范围内都可认定为封闭领域。
(三)以教唆的涉网性作为区分标准
1、在网络上实行教唆的网络教唆犯
指行为人进行教唆时是处于网络环境下,通过网络语言向他人实施教唆。比如,甲通过MSN聊天的方式教唆乙利用其出众的黑客入侵技术去侵入国家某保密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并复制一些机密文件。由于乙的行为本身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网络犯罪。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