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题目
问答题
简述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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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当事人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具备什么条件?


参考答案:

①我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双边条
约,或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裁决的内容或两国具有互惠关系。②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是依符合仲裁法或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的仲裁程序做出的。
③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并该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内容。④涉外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其实体义务,权利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⑤当事人须提交请求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第2题:

简述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


参考答案: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此外,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即不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明):
①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
②承认和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第3题:

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未能有机会对案件提出意见;
(3)裁决的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或不符合仲裁国家的法律;
(5)裁决对当事人未生效,或裁决已被依法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7)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将有违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

第4题:

以下有关涉外仲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如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企业,则不能在我国国境内申请仲裁
B、国内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涉外仲裁申请
C、涉外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则由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
D、我国与某一国,既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双方之间又签订了双边的有关仲裁确认的协议,则应按双边条约执行
E、我国与某一国,既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双方之间也无相关双边协议,则在我国作出的仲裁,在该国内不被认可


答案:A,B,C,D
解析:
A属涉外仲裁的一种;B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国内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C应由当事人自己去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不是由仲裁机构申请;D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参见教材P327。

第5题:

目前对于我国内地和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依照()办理。

A、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B、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订立的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安排
C、《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有关仲裁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D、互惠原则

答案:B
解析:
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香港回归后,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不应再适用公约0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成为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因此B为正确选项。

第6题:

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加入此公约作出保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参考答案:

公约第5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若干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即可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即不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明):
(1)、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
(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两项重要保留:
(1)我国也只在互惠基础上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时适用该公约;
(2)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包括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争议。


第7题:

《纽约公约》某缔约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欲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
B、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D、我国任何受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纽约公约》的适用。详解:由于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因此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应该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对于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我国任何受理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因此,A、B、C、D项均正确。

第8题:

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参考答案: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
(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
(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第9题:

有关涉外判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涉外判决中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涉外判决中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国法院可以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D.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的,中国法院可以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答案: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可知D项错误。

第10题:

论述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


正确答案: 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包括:
①我国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
②我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③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一、管辖法院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于申请应由下列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人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二、法院的审查
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程序执行;如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
三、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裁决的期限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的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申请必须在2年内提出。与我国有协定或双边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无条约关系的情况下,外国仲裁裁决要在我国的承认的执行,从法律上讲,我国人民法院没有承认及执行的义务。但是,在互惠的原则下,如果该国裁决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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