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如何实现债权?
第2题:
第3题:
(1)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厂以价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10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8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印染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上述规定可知,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20万元应作为抵押财产由工商银行和机械厂先后受偿10万元、8万元。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