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德国甲公司为汽车生产企业,2009年5月,甲公司拟收购丙公司的厂房和流水线并将该整体资产与境内乙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业务为汽车生产。德国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丙公司协商后,拟订投资方案和合同中有关要点如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现金出资500万美元,收购的丙公司的资产出资500万美元。其中现金出资的部分,甲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6个月向合营企业支付第一期出资40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
(2)丙公司整体资产收购价款为500万美元,甲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80万美元,余款在1年内付清。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合营期限为20年。
(4)合营企业经营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5)已知甲公司当年在中国汽车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0%。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现金出资部分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购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4)约定的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回答甲公司需要履行何种义务?
第2题: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要点如下:(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问题】(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小问题:① 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② 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③ 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没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小问题:① 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② 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③ 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④ 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四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3题: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共同投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成立了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成立后,合营双方均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了出资义务。合营初期,企业的经营比较顺利,实现了盈利。但到了后期,由于合营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其他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致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能够抓住机会,丧失了发展机遇,经营状况越来越严峻,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问题:
(1)如果中国A公司想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B公司,应该怎么做?
(2)如果德国B公司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中国A公司该怎么办?
第4题:
祥云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关于律师所作的咨询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由中国境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作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机构
D.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
第5题:
A.合营各方对公司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C.合营企业的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
D.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
E.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6题: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本题14分)
(一)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二)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八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三)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除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第7题:
境内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设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营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营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D.合营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8题:
我国某公司欲与甲国某公司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有关事项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合营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营企业在我国或者甲国设立分支机构时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C、合营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D、合营企业必须设审计师负责审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
第9题:
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拟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其拟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下列选项的出资方式,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 )。
A.A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B.A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C.B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D.B公司以其境外的母公司为担保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第10题:
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公司拟共同投资成立经营房地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组织形 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外方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为20%。合营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要求:
分析该合营企业合同中有无与中国法律、法规不符之处?如有,应作如何修改?
该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以下4个方面与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应加以修改:
(1)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修改为210万美元以上。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本题中,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4)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