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7年3月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9年5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

题目
单选题
甲、乙、丙于2017年3月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9年5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B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C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

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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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价30万元出资的房产实际上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有关本案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是(丙可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正确答案:
(丙可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第2题:

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的出资各占20%,丙的出资占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对此,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4题:

甲、乙、丙于2004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人股。2009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应由乙和丙承担补足的连带责任。

第5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和丁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几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受理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80万元,不足发起人协议中规定的125万。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

A.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以连带责任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或乙或丁补足

D.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正确答案:B

第6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万元,乙和丙各出资5000元,丁出资4万元。由于规模较小,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丁为监事。则以下哪些人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BC
参见《公司法》第40条。

第7题:

甲、乙、丙于2008年4月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0年1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第8题:

甲、乙、丙于1997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199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B

第9题:

甲、乙、丙于1997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199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被依法宣告破产。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公司法》规定,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是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10题:

甲、乙、丙于2008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出资3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500万元出资,丙以知识产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09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0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00万元;乙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出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股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对乙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符合规定。(2)甲出资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甲股东提供,甲出资3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3)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乙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乙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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