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关于醉酒驾车,说法正确的是()。

题目
单选题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关于醉酒驾车,说法正确的是()。
A

饮酒、驾车是公民的权利,不应规定为犯罪

B

公民有保障公共安全、保证他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因此酒后不能驾车

C

惩治酒后驾车表明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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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正确答案:B
《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题: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甲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构成本条之罪,正确说法是:

A:本条之罪的既遂不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结果为要件
B:本条之罪的既遂不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具体危险为要件
C:本条表明立法已经设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
D:行为人甲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即实现构成事实且犯罪既遂,司法无需证明具体危险

答案:A,B,C,D
解析:
本条之罪的成立和既遂,既不要结果也不要危险,只要行为人实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可。这被称为“抽象危险犯”,也可称“行为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需要“死亡结果”,盗窃罪的既遂需要占有财物的结果,与危险驾驶罪的既遂显然不同。这表明:犯罪既遂是分则各条确立的,罪状不同既遂也自有特点。

第3题:

下列出险原因属于商业车险保险责任事故的有( )。

A.醉酒驾车

B.无证驾车

C.逆行驾车

D.注射毒品神志不清驾车


参考答案:C

第4题:

2011年5月1日始,醉酒驾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正确答案:正确

第5题:

某派出所民警刘某酒后驾车发生追尾。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某醉酒驾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刘某的处分是

A.警告
B.撤职
C.记过
D.开除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二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此,选择B选项。

第6题: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一些犯罪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的是( )。

A.醉酒驾车

B.飙车

C.散布谣言,谎报疫情

D.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正确答案:C
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故本题应选C。

第7题:

孙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路人伤亡,在法庭上孙某辩解自己当时是因为醉酒无法控制自己行为。醉酒人犯罪()。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负刑事责任

C.应从轻处罚

D.应减轻处罚

答案:B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犯罪及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中无特别的刑事责任规定,应视同正常人犯罪,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8题:

第 56 题 审理此案时应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正确的说法是:(  )

A.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B.不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C.原则上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但如果判处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的,则不适用该修正案

D.原则上不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但如果判处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的,则应适用该修正案


正确答案:BD
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间,审理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生效,且《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根据我国《刑法》第l2条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答案B、D都是正确的。

第9题: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是: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毫克则被定性为醉酒驾车。


正确答案:80

第10题:

醉酒驾车的定性和处理。


正确答案: (1)《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修正,醉酒驾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主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高法"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统一认识后,还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对于判断过失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就交通肇事罪而言是适合的,但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则不合适。因为后者是故意犯罪,而且在法理上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应当构成犯罪。危险犯是不需要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的,存在对法益侵害的实际危险就应当构成犯罪。
(3)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伤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醉酒的人驾车会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肇事,这没什么争议。而醉酒的人驾车则不同,因为其明知酒后驾车行为能力减弱,影响正常驾驶技术的发挥,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其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任何防止事故发生措施的前提下继续驾车行驶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醉酒驾车的行为应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
综上,醉酒驾车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具有威胁。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认定相比,具有定罪量刑上的矛盾和不协调。为了保证法律的效果和可操作性,以及我国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单独定罪,并设置的相对较轻的法定刑,既保持了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又保持了我国刑法体系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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