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应当具备的条件,表述正确的是()。

题目
多选题
以下关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应当具备的条件,表述正确的是()。
A

情势变更事实的发生不能归因于因该事实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

B

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C

情势变更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由于疏忽而未预见的

D

出现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E

发生变更的情势有时候是一种主观判断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E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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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具备下列哪些构成要件?()

①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②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③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④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⑤因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情势变更的发生

⑥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⑦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示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参考答案:C

第2题:

以下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的是()。

A.部分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利益最大化原则


参考答案:BC

第3题:

以下关于情势变更原则中情势变更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A.情势是指作为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

B.情势,可为经济事实,亦可为非经济事实

C.变更是指情势在客观上发生了变化

D.国家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都可以构成情势变更


参考答案:C

第4题:

以下关于情势变更原则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在情势变更后,当事人负有再交涉义务,最终一定要达成一项新的合同
  • B、因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行使合同解除权
  • C、因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 D、双方当事人均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C

第5题:

以下关于情势变更原则中情势变更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 A、情势是指作为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
  • B、情势,可为经济事实,亦可为非经济事实
  • C、变更是指情势在客观上发生了变化
  • D、国家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都可以构成情势变更

正确答案:C

第6题:

情势变更原则(名词解释)


正确答案:是指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发生重大情势变迁,或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是原合同试试的效果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对方适当地变更合同,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从而恢复交易的公平性。

第7题:

解除合同的,除了应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外,还应当(  )。

A.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B.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C.人民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裁决合同解除
D.有解除行为

答案:D
解析:
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并不能自行解除,一般还需要有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才能发生解除的效果。解除行为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是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除了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外,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裁决而使合同解除。

第8题:

以下关于情势变更原则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在情势变更后,当事人负有再交涉义务,最终一定要达成一项新的合同

B.因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行使合同解除权

C.因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D.双方当事人均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C

第9题:

情势变迁适用于国际条约应具备的条件


正确答案: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2.情势变迁的实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情势变迁的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情势变迁的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情势变迁的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情势变迁”原则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第10题:

简述关于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


正确答案: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
一、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确定了规划条件的地块,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依法出让,建设单位才能凭包含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该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但是,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不变更规划条件无法继续建设活动的,本条也明确了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申请、批准、通报、公示、备案程序。
二、规划条件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四、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不能擅自批准,必须要对变更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以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
五、变更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说明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目的、依据及内容;
(2)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看其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3)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批准其变更申请,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也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4)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手续,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额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