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5189与ISO/IEC17025有何联系与区别?

题目
问答题
ISo15189与ISO/IEC17025有何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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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情绪与情感有何区别与联系?


正确答案:
33.在现实生活中,情绪情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但二者却存在着一些差异。
(1)从需要的角度看差异。情绪更多的是与人的物质或生理需要相联系的态度体验。如当人们满足了饥渴需要时会感到高兴,当人们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会感到恐惧,这些都是人的情绪反应。情感更多地与人的精神或社会需要相联系。如友谊感的产生是由于我们的交往需要得到了满足,当人们获得成功时会产生成就感。友谊感和成就感就是情感。
(2)从发生早晚的角度看差异。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情绪发生早,情感产生晚。人出生时会有情绪反应,但没有情感。情绪是人与动物所共有的,而情感是人所特有的,它是随着人的年龄增长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如人刚生下来时,并没有道德感、成就感和美感等,这些情感反应是随着儿童的社会化过程而逐渐形成的。
(3)从反映特点看差异。情绪与情感的反映特点不同。情绪具有情境性、激动性、暂时性、表浅性与外显性,如当我们遇到危险时会极度恐惧,但危险过后恐惧会消失。情感具有稳定性、持久性、深刻性、内隐性,如大多数人不论遇到什么挫折,其民族自尊心不会轻易改变。父辈对下一代殷切的期望、深沉的爱都体现了情感的深刻性与内隐性。实际上,情绪和情感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总是彼此依存,相互交融在一起。稳定的情感是在情绪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同时又通过情绪反应得以表达,因此离开情绪的情感是不存在的。而情绪的变化也往往反映了情感的深度,而且在情绪变化的过程中,常常饱含着情感。
 

第2题:

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有何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

法的体系同法学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的体系和法学体系的联系表现为,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国(或一地区)的现行法体系是该国(或该地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法的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的范畴,法学体系属于社会思想意识范畴;其次,法的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全部的现行法,而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法的体系的内容,而且还涉及补属于法的体系的其他学科,如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等;最后,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但可以有多种法学体系并存。


第3题:

GMP与ISO9000族标准有何区别与联系?


参考答案:GMP与ISO9000族标准的区别与联系:(1)相同点:GMP与ISO9000的目的都是保证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达到一定要求;都是通过采用控制影响产品质量因素的模式,从事后把关变为事前控制,变管结果为管因素,都是对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而且标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它们具有以下共性。①目标、方法相同:GMP与ISO9000族标准的核心目标都是保证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地符合一定的要求;两者都采取控制要素的方法实现对产品质量的控制,都要求影响质量的全部因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②理论基础、特征相同两者都认为产品质量形成于产品的全过程,所以都要求质量体系贯穿于产品质量形成的全过程,且两者均与全面质量管理(TQC)密切相关;强调"预防为主";都强调质量及质量管理应持续改进,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4题:

统计指标与标志有何区别与联系?


正确答案: (1)统计指标与标志的区别是:
1.反映对象不同。统计指标是说明总体现象特征的,而标志是说明总体单位特征的;
2.表现形式不同。统计指标必须是可以用数量表现的,而标志的表现形式有两种,数量标志和品质标志。
(2)统计指标与标志的主要联系:
1.汇总关系,统计指标既可以由数量标志表现汇总而成,也可由品质标志表现汇总而成。
2.转化关系,依据研究目的的变化,总体与总体单位是可以发生转化的,从而导致了统计指标与标志的转化关系。

第5题:

什么是宪法与宪政?它们与法治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按照学者萨托利的说法,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宪政的概念: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连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因此,我们可以将宪政概括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且,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还必须把握宪政的以下主要特征:

(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给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宪政与法治的目的不尽相同。这是由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
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简单地说,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归根结底,宪法与宪政是一回事。在“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国家里,宪法其实配不上“法”的称号。当然,宪法并不是普通的法,而是“更高的法”,控制着所有其它法律规范的意义;但只有宪法首先成为真正的“法”,国家才进入了宪政状态。
 宪法是“更高的法”(higher law,有时译为“高级法”),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对我们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这些称呼对我们其实是太熟悉了,以至已经不能引起我们多大兴趣。但这两层意思确实紧密交织在一起:论证了宪法是“法”,自然也就论证了宪法是“更高的法”。因此,它们必须放在一起讨论。
法治中的“法”上升到宪法,法治也就自然上升到了宪政的高度。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法治和宪政又存在着一种辨证关系,因为宪法毕竟是特殊的“更高的法”。宪法和普通法律同样具备实际效力,但同时又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因此,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同时又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如下所述,宪法的作用在于防止那些过分严厉的“恶法”成为法律。然而,如果不能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宪法审查机构轻易宣布议会制定的法案无效,宪政则有可能削弱法治并损害民主。
你好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和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政的意思以宪法来治理国家。简单来说就是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
法治意思就是依法治国,宪政和宪法是法治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但不是说有了宪法和宪政就是法治国家了,不过只要是法治国家必然就有宪政和宪法。

第6题:

“伦理”与“道德”有何区别联系?


本题答案:(1)词源探义:伦理与道德在一定的词源含义上可以视为同义异词,指社会道德现象。西方溯源:Ethos亚里士多德:人的美德分为伦理美德和理智美德。中国溯源:儒家典籍《小戴礼乐记》“乐者,通论理者也”。
(2)两种理解:可以取代;二者之间是有差别的。
道德,是指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包含东方的情性,美德,属于伦理之内。而伦理,代表西方的理智和准则,一般有统类条理的意思,用在人际关系上,所以“伦理”比“道德”更进一步,它是道德现象的概括。

第7题:

当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文件主要为CLIA88与ISO15189,对于二者来说,相似之处在于

A、临床效果

B、参与方式

C、作用形式

D、编写特点

E、文件属性表2 CLIA88与ISO15189区别


参考答案:A

第8题:

水资源费与水费有何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二者的联系体现在: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水价成本,即水费中包含有水资源费。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①性质不同:水费所体现的是商品属性;水资源费具有行政强制性。②征收主体不同:水费是由供水单位计收;水资源费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征收。③直接义务主体不同:水费是由使用供水单位供应的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费是由经许可的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缴纳。④客体不同:水费是对应经过加工处理后的水,即商品水;水资源费是对应江河、湖泊或者地下的水资源,即原水。⑤使用管理不同:水费是由供水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用于供水工程生产运行、维护等开支;水资源费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

第9题:

ISo15189与ISO/IEC17025有何联系与区别?
(1)联系:ISO15189源于ISO/IEC17025,两者包括管理要求与技术要求两部分,在内容上无本质差别。
(2)区别:ISO/IEC17025的标准是“通用要求”,而ISO15189是专属于医学实验室的管理要求,更多地使用了医学术语。其将ISO/IEC17025中的“检测/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检测溯源性”、“抽样”、“样品处置”等要素不再以要素形式列出,而融入了“检验前程序”、“检验程序”和“检验后程序”三个过程。此外,ISO15189根据医学实验室的特点淡化了ISO/IEC17025中“测量不确定度”和“测量溯源性”的要求,在附录中增加了对实验室信息系统(LIS)的要求和实验医学中伦理学的有关内容。

第10题:

刑事责任与刑罚有何联系、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 1、两者的联系:
(1)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的存在,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结果;
(2)刑事责任的轻重是量刑的基本依据和标准,刑罚的轻重必须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所在;
(3)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法。
2、区别:
(1)性质不同。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是一种强制手段
(2)内容不同。刑事责任是单纯的否定评价,刑罚是以剥夺或者限制某种法益为内容的
(3)外延不同。形式责任以犯罪的存在为前提,刑罚以有罪判决生效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