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题目
问答题
简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法律规范;
2)建议性的行业指引;
3)技术保护模式;
4)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
5)安全港模式。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主要权利内容


参考答案:

1、 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知情权
2、 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选择权
3、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
4、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
5、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利用限制权


第2题:

简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


正确答案: 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
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
邮箱地址;
网络活动踪迹。

第3题: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性质。


参考答案:

传统的隐私权是典型的人格权,但是在隐私权进入网络领域时,出现了一些变化:
1、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导致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共领域进行让渡,以维护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信息网络化的今天,人们对社会信息的透明要求和公民日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出现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而解决此类矛盾,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就必然要求隐私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适当的牺牲,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2、从权利性质上看,
信息社会中隐私权由传统的人格权而被赋予了财产性属性。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个人数据作为隐私权的的客体权利,明显地可以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和带来财产性收益。
3、由被动的支配权转向主动的自决权。
传统的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私生活方面的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当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在市场中能够获利的无形财产,则隐私权就成为了具有财产性质的可由个人信息主体支配的主题。


第4题:

简述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正确答案: 1)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
2)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侵入等)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是为隐私权的间接保护。

第5题: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计算机软件采取的保护模式为()。

  • A、专利保护模式
  • B、商标保护模式
  • C、版权保护模式
  • D、各国规定不同

正确答案:C

第6题:

OPA是一种()保护模式。

A、建议性的行业指引

B、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

C、技术保护

D、安全港


参考答案:A

第7题:

现代微机的CPU要发挥它的性能,必须工作于保护模式下,试以80486为例,简述保护模式有哪些特点?


正确答案: 80486工作于保护方式下的主要特点是能可靠地支持多用户系统和多任务操作:
(1)虚拟存储管理机制:虚存最大为64TB,可用物理存储空间为4GB;使用分段机制将虚拟地址转换为线性地址,使用分页机制将线性地址转换为物理地址;段长从1B到4GB可变;
(2)保护:任务间保护;任务内保护;四级特权级,0级最高。

第8题:

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权方式有哪些?


参考答案:

(1)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在网络上公开或转让他人的隐私
(2)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3)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广告商的大量垃圾邮件侵扰他人安宁
(5)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6)网络监视及窃听


第9题:

OPA属于下列哪种保护模式?()

  • A、建议性的行业指引
  • B、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
  • C、技术保护
  • D、安全港

正确答案:A

第10题:

简述国际上网络隐私权的两种主要保护模式的内容和利弊,并提出你对我国保护模式的建议。


正确答案: 总体来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可分为两种模式: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型和美国的企业自律主导型。
内容:欧洲国家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与跨国流动方面采取了国家立法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实现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法律规范可以为网络隐私保护提供最高层次的规范,它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美国联邦政府在对于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的议题上采取企业自律模式,其立场所强调的精神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从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来规范。
利:欧盟采取的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有利于对个人数据资料的隐私保护,而美国采取的企业自律模式更符合企业自由原则的要求,这与美国已有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比较完备有密切关系。
弊:前者不足之处是政府的立法可能会过分严苛而束缚企业自由,后者的不足在于有些企业不严格自律,会在个人数据资料的跨国收集、传输和利用中侵害数据资料主体的隐私。
就我国而言,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同时也鼓励产业界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