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

题目
问答题
如何完善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一)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二)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三)国家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时,应维护土地承包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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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谈谈如何运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来对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完善?


参考答案:

(1)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
①级差地租
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被最终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来源是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有限而产生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级差地租包括级差地租Ⅰ(由于土地肥力差异和距离市场远近而形成)和级差地租Ⅱ(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形成)。
②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是不管租种什么样的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其来源是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形成原因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形成的条件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
③垄断地租
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用转化成的地租。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者拥有对这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尤其是,随着城市土地的日益稀缺,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性不断增强,垄断地租成为建筑地段地租的主体部分。
(2)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地租
①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级差地租的客观物质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仍然存在着。由于其形成,有各种不同因素在起作用,因此在分配时要统筹兼顾,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一、在提及所有制条件下,级差地租Ⅰ主要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级差地租Ⅱ主要由承包农户所得;由于国家进行了投资和建设,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的一部分应归国家所有。二、在土地国有制条件下,级差地租Ⅰ因全部归国家所有;级差地租Ⅱ主要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国家也应得到一部分。
②社会主义绝对地租
社会主义制度下,绝对地租是客观存在的。原因:农业的有机构成大大低于工业;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并要求在经济上加以实现;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3)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在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运用
①地租范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由于地租的存在,即土地所有权要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因此土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金融、商业、房地产、娱乐、旅游等经营性、盈利性用地或其他有竞价条件的用地,都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②要体现土地的级差地租,实现土地产权主体的合法利益,必须使土地产权明晰化,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目前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土地所有权主体也不够明确,甚至存在真空状态,以至于所有权收益得不到完全体现,甚至遭受侵犯。
③区位利用效益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城市各项用地的空间安排。为促进土地向其最佳用途方向转变,以使土地获得最高的级差收益,必须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以加速土地的流转,从而可以使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不断调整与优化,进一步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第2题:

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征用”方式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


参考答案:正确

第3题:

如何计算征用土地的有关补偿费?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999年12月1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征用土地有关补偿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3)土地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对按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排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4题:

如何完善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


正确答案: (一)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二)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三)国家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时,应维护土地承包人的利益。

第5题: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正确答案: 1.借鉴国外经验,确定税收原则;
2.完善我国现有税收法律制度;
3.加快实施电子征税、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4.加强国际合作。

第6题:

如何运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完善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


参考答案:

(1)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
①级差地租
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被最终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来源是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有限而产生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级差地租包括级差地租Ⅰ(由于土地肥力差异和距离市场远近而形成)和级差地租Ⅱ(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形成)。
②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是不管租种什么样的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其来源是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形成原因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形成的条件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
③垄断地租
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用转化成的地租。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者拥有对这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土地所有权。随着城市土地的日益稀缺,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性不断增强,垄断地租成为建筑地段地租的主体部分。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明确是实现土地绝对地租的必要条件。
(2)中国现行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①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来看:
A.应该使土地权属具体化,即要将现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形式,具体落实到每块土地上。中国现阶段的土地所有制,从法律上看是十分清楚的,有全民(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是,具体到每一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权归属有时比较模糊,究竟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不很清楚。
B.土地所有权主体或代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原则上应由独立核算的地区性经济合作组织来充当;
C.的集体所有者组织除应拥有比较完整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还应拥有比较完整的土地处分权,即出卖、出租、出包、入股、抵押等权能,以便使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权能能够比较充分地实现,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从而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及顺畅地流动和集中。
②从完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方面看:
A.明确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既不能否认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要求,也要使承包经营权变成真正的使用权;
B.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结构。应将承包经营权应有的买卖、转让、入股、转租、抵押等
各项权利完全赋予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使之成为一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以利于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充分实现。
C.承包期长期化。制定一个较长期限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根本保证。
D.包经营权债权物权化。
E.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能够发挥土地市场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第7题:

《土地法》规定,我国允许(  )进行转让。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使用权
C:土地征用权
D:土地转让权

答案:B
解析:

第8题: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根据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种类、面积、占用后造成的损失、影响及其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9题:

非法征用、占用土地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9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10题:

谈谈如何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正确答案: 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两者都属于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对公民的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形式,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在我国2004年最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区分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区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看,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分使我国的立法更规范和严谨,而且为我国的土地法和物权法进一步具体规范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从实践上看,不是所有的公共建设都需要进行转移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征收,一些临时性的项目可能只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可满足需要,土地征用是为了填补这方面的制度空白,这样更有利于被征用人权利的保护。
改革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建议:
1、明确规定土地征用的具体适用条件
应该在立法中规定能够进行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如临时性的灾后重建,紧急军事情况等,以便在在出现这些国家不必要获得土地所有权,只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时,可以不浪费时间精力和资源。另外,我国应采取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概述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除了保留现有“公共利益”的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我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范围与世界各国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我国可以将这条规定作为确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基础,同时将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围之中。我国还应加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各项事业的立法,建立我国完整的公益事业法立法体系,具体规定各项公共事业中的哪些建筑、设施可以适用土地征用。
2、增加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程序
增加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可以就土地征用合法性、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举行,听证会上应充分听取被征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被征用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增加对被征地人的救济措施。如果被征用人对土地征用的合法性、土地征用的补偿方案以及最终退还原物等环节存有异议,我国应允许被征地人采取申诉、行政复议等措施。在这些措施不能保障其权益时,还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3、加强对土地被征用后利用情况的监督
加强对被征用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我国土地征用的程序在土地被划拨、有偿转让后即宣告结束,对被征用土地的利用情况缺乏监督,这也是土地征而不用、土地被征用后大量闲置的主要原因。因此,我认为只有加强对被征用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才能避免借征地之名行买卖土地之实的现象,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滥征土地的情况发生。具体而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征而不用闲置浪费的土地,要及时收回征用,并对征地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把土地挪为他用,被征用的土地在转化为农用地时被征地农民享有优先使用权,并且农民有权要求征地单位因为土地被征用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基于被征地农民与土地征用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我认为被征地农民有对被征用土地使用情况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权,当存在土地征而不用等情况农民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农民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途经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