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德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乙公

题目
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德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不可免责的理由是下列哪项?()
A

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B

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

C

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

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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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价格条件FOB天津。根据《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中国甲公司应负责安排运输事宜,并应在货物在天津上船后向乙公司及时发出通知

B.货物虽在天津上船,但天津并不是交货港,交货地在美国的目的港

C.货物的风险在天津货物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双方的费用分界线也在于此

D.美国乙公司有义务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投保


正确答案:C
【考点】FOB贸易术语
【解析】在FOB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事宜,即由美国乙公司负责租船按约定时间到天津港装货,但货物上船后,卖方甲公司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乙公司,以便乙公司能够及时为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投保,但投保并非FOB施加给买方的义务,是买方根据自己承担的风险自行决定的。故A项前半句说法错误,后半句正确。D项说法也错误。B项说法错在FOB下装港就是交货港。C项说法正确。

第2题:

中国运动员公司和美国乔丹公司采用CFR(纽约)签订了运动鞋买卖合同,加拿大的魁北克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乔丹公司遂向中国运动员公司索赔,下列说法不能成立的有哪些?

A.运动员公司对其所售货物的担保权利仅限于美国境内

B.魁北克公司赔偿请求的依据必须是美国的法律

C.如果运动员公司是遵照乔丹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这.条件不能成为运动员公司免责的理由

D.该买卖合同中货物运动鞋所有权的转移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调整


正确答案:CD
84.【答案】CD 【考点】 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的买卖合同、排除适用的合同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解析】A正确,从题目中可以看出,运动员公司仅仅的销售地是美国,因此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仅限于美国;B正确,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货物使用地和转卖地,或买方营业地和转售地;C错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武或其他规格。C可以成为运动员公司免责的理由。D错误,该条约不调整货物的所有权。

第3题:

2004年7月,中国甲公司出口一批机床给德国乙公司,合同注明德国乙公司进口该批机床的目的是拟转售s国。2005年lO月,s国丁企业控告该国丙进口公司进口该批货物侵犯其在s国一有效专利权。关于本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本案合同规定了货物的最终转卖地

B.中国甲公司应直接赔偿S国丙公司因被诉而产生的损失

C.中国甲公司应赔偿德国乙公司被迫诉而产生的损失

D.中国甲公司对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仅限于德国境内


正确答案:AC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中知识产权担保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这是不现实的,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以下限制标准。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本题A选项正确,因为题干中说明了合同注明德国乙公司进口该批机床的目的是拟转售S国。8选项不正确,依公约的规定,甲公司应对德国乙公司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而不是对s国的丙进口公司直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C选项正确,因为中国甲公司依公约应对德国乙公司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因此应赔偿乙公司被追诉而产生的损失。D选项不正确,甲公司对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不限于德国境内,因为本题中甲公司知道该批货物是转卖S国的。

第4题:

我国出口一批货物给香港A公司,A公司又将货物卖给美国B公司,这个贸易现象可以称为中国对美国的()。

A、间接进口

B、间接出口

C、转口贸易

D、直接出口


正确答案:B

第5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2011 年10 月签订了购买4500 公吨钢材的合同,交易条件为CIF(Incoterms 2010),信用证支付。韩进航运公司的“图兰朵”号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新奥尔良,货物投保水渍险。甲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后,“图兰朵”号在途中遭遇大雾,船长超速驾驶导致船舶与他船相撞,经救助船上部分货物获救,其余货物随船沉没。根据《海牙规则》及相关国际商业惯例,下列关于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

A.美国乙公司持提单向韩进公司索赔,则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沉没的损失

B.美国乙公司可以要求中国甲公司赔偿损失,因为甲公司委托的承运人有过失

C.美国乙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D.本案中风险在上海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美国乙公司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从运输的角度,该货损的发生系承运人航行过失所致,但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免责,故A项错。从买卖合同角度,CIF下,货物装上船之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故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尽管CIF下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但卖方并不对承运人的行为向买方负责。故B项错误。由于货物投保水渍险,对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应当赔偿,故C项正确。根据2010年贸易术语通则,货物风险在船上转移,因此D项错误。

★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
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
③ 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
④ 运人实际过失 (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及违反最低限度义务致货损:赔偿,。
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

第6题:

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予以回报。

下列属于反报行为的是( )。

A.甲国因故宣布乙国驻甲国使馆的一名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后,乙国也宣布了甲国驻乙国使馆中的一名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甲、乙两个国家都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成员国

B.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德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

C.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国。现乙国颁布法令,禁止甲国的香蕉进口。甲国在要求乙国撤销该禁令未果后,宣布对乙国出口到甲国的化工产品加征300%的进口关税。甲、乙两国间没有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D.甲国军舰近年来屡有侵犯乙国周边岛屿的行为,乙国决定如果甲国军舰再有上述行为就命令本国军队予以回击


正确答案:A
A项为典型的反报行为,注意反报的特点是“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B项中的行为主体不是国家;D项中的行为属于自卫;C项中乙国的行为是禁止进口,但甲国的行为只是加征高额关税,故C错。

第7题:

甲公司就其开发的新产品分别在中国、美国申请了专利。乙公司的()行为不违反专利法。

A.甲将其专利产品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后,乙公司购买一批该产品输往印度

B.甲公司将其专利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售后,乙公司购买一批该产品输往中国

C.甲在印度申请专利没有成功。相同产品在印度市场上出售后,乙公司购买一批该产品输往中国

D.甲在印度申请专利没有成功。相同产品在印度市场上出售后,乙公司购买一批该产品输往美国


参考答案:B

第8题: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德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不能成立的免责理由有:( )

A.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

B.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正确答案:A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知识产权担保
【解析】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错误,BCD正确。

第9题: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买方甲公司和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乙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合同纠纷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货物在运抵上海港时,第三人丙公司提出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中国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如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知该种专利权的存在,则乙公司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B.如果该批货物是按照甲公司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和款式所生产的,则乙公司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C.海关扣押了该批货物后迅速通知了甲公司,若甲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未通知乙公司货物涉嫌侵权的事实,则甲公司丧失要求乙公司辩驳丙公司指控的权利

D.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卖于法国某公司在法国国内销售,若此时丁公司也提出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则乙公司亦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正确答案:ABCD
[考点]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答案及解析]ABCD。根据《公约》等相关规定可知,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地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只承担特定地域(买方营业地和合同货物预期销售地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担保。在下列情况下,卖方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1)地域方面的限制: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未告知卖方货物将销往第三国,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该第三国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而只对买方所在国负责。(2)两个主观方面的例外: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3)买方已知道或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期间内,应将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将无权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义务。故ABCD四项正确。

第10题:

美国甲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在其本国享有“A”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中国的乙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也使用“A”商标,并享有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在美国申请注册。美国的甲公司与中国的乙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此情况下,依据中国商标法,( )商标权。

A.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 B.甲公司未侵犯乙公司的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 D.甲公司与乙公司均未侵犯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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