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在侦查期间,发现其另有杀人嫌疑。问

题目

陈刚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在侦查期间,发现其另有杀人嫌疑。问:此时办案单位应当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并履行哪些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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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工厂职工刘某因故意杀人嫌疑被公安机关逮捕,经过公安机关的继续侦查发现刘某无罪,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刘某被逮捕期间,工厂不能解除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B、刘某被逮捕期间,工厂可以不付给刘某工资,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C、刘某被无罪释放后,工厂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D、刘某被无罪释放后,工厂应补发给刘某逮捕期间的工资

答案:D
解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劳动合同的效力被暂时中止,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必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也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后被释放的,暂时停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当然恢复,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劳动者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由有关部门赔偿,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第2题:

王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甲县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另有故意杀人罪的重大嫌疑,遂自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正确答案:正确

第3题:

吴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吴某正在怀孕而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可要求其将护照交公安机关保存。()


参考答案:正确

第4题:

王某于2003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讯问中拒不交待其真实身份。同年11月17日被批准逮捕,11月25日查实了王某的身份,12月10日还发现王某有抢劫行为。问:对王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为什么?


正确答案: 应从2003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5题:

钱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钱某还涉嫌贩卖毒品罪,应当报经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文书送达看守所,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


正确答案:错误

第6题:

共用题干

师某系丹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羁押)。侦查终结以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师某另有受贿重大嫌疑,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现问,应由谁决定和逮捕师某?
A: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B: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C: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D:由检察机关执行逮捕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

第7题:

李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另有强奸罪的重大嫌疑,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正确答案:错误

第8题:

赵某系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羁押)。侦查终结以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赵某另有受贿重大嫌疑,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请问,应由谁决定和逮捕赵某?( )

A.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B.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C.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D.由检察机关执行逮捕


正确答案:BC

第9题:

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强奸罪的重大嫌疑,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正确答案:错误

第10题:

胡某(男,48岁),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胡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公安机关应如何计算胡某的羁押期限?


正确答案:对胡某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其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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