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能执行的,应当将()送达人民检察院,并()

题目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能执行的,应当将()送达人民检察院,并()。

  • A、回执
  • B、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 C、作出情况说明
  • D、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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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收监执行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

第2题: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并且在适当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正确答案:×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并且应及
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3题: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 )。

A.上级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同级政法委


正确答案:B

第4题:

关于侦查中的补充侦查与批准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
B: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侦查;逮捕。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8条规定,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根据第349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根据第3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第334条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

第5题: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经过审查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的决定有()

A、批准逮捕

B、不批准逮捕

C、自行侦查

D、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参考答案:A,B

第6题: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收监执行建议书后()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A.30

B.20

C.15

D.50


答案:A

第7题:

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5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第8题: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如何处理?( )。

A.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B.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C.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电话通知人民检察院

D.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并电话通知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A
根据《六机关规定》的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9题: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并且在适当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并且应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0题:

共用题干

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抢劫的蒋某拘留,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不得作出下列哪些决定?
A:补充侦查的决定
B:批准逮捕的决定
C: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取保候审的决定

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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