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白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朱某与白某因倒垃圾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后被邻居拉开。朱某的丈夫庞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白某吵架,便拉起妻子找到白某进行辱骂,并捡起过道上的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朱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朱某乘白某不备,举起菜刀往白某背上、手上砍去,造成白某受伤,经鉴定系轻微伤。对朱某和其丈夫庞某的处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只应当对朱某进行处罚B、只应当对庞某进行处罚C、应当对朱某和庞某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D、庞某是教唆行为,对此应当按朱某的行为一并处罚

题目

朱某与白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朱某与白某因倒垃圾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后被邻居拉开。朱某的丈夫庞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白某吵架,便拉起妻子找到白某进行辱骂,并捡起过道上的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朱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朱某乘白某不备,举起菜刀往白某背上、手上砍去,造成白某受伤,经鉴定系轻微伤。对朱某和其丈夫庞某的处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只应当对朱某进行处罚
  • B、只应当对庞某进行处罚
  • C、应当对朱某和庞某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 D、庞某是教唆行为,对此应当按朱某的行为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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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朱某与任某婚后感情不和,朱某经常打骂任某,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朱某知道后对任某打骂更甚。审判人员对朱某进行严厉批评,并口头裁定在案件审理前朱某不得对任某进行打骂,且不得随意隐藏、转移、变更和毁损家里的财产。但朱某不但不停而且变本加厉。任某向法院求救,审判人员赶到任某处,指出其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但朱某不仅对法院审判人员进行谩骂,而且还当场对任某进行殴打。法院的法警上前阻止并宣布对朱某进行拘留。之后朱某表示认错悔改,法院便提前解除拘留。

问:

(1)法院对朱某的拘留是否正确?

(2)法院对朱某的拘留在程序上有何不妥?


正确答案:

(1)法院对朱某采取拘留措施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本案中,朱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听审判人员劝阻打骂原告的行为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主观上亦是故意的,造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因此对朱某采取强制措施是正确的。
(2)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应当用决定书。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拘留的,拘留后可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叫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民诉意见》第116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民诉意见》第117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本案属情况紧急,可以对朱某立即采取拘留措施,但在拘留后,却并没有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是错误的。提前解除朱某的拘留,也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 行。本案朱某没有交公安机关看管,在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时,也没有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决定书。

第2题:

朱某与白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朱某与白某因倒垃圾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后被邻居拉开。朱某的丈夫庞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白某吵架,便拉起妻子找到白某进行辱骂,并捡起过道上的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朱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朱某乘白某不备,举起菜刀往白某背上、手上砍去,造成白某受伤,经鉴定系轻微伤。对朱某和其丈夫庞某的处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只应当对朱某进行处罚

B.只应当对庞某进行处罚

C.应当对朱某和庞某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D.庞某是教唆行为,对此应当按朱某的行为一并处罚


参考答案:D

第3题:

李某为技校学生,15岁。李某嫂子万某与同厂另一名女工朱某产生分歧,并发生口角。万某写纸条告诉李某帮助其兄“修理”朱某,兄妹二人按照万某计划将朱某打伤,朱某向公安局报案。对李某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李某为学生,故依法不予治安处罚

B.因李某未满16周岁,故依法不予处罚

C.因李某未满18周岁,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因李某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参考答案:C

第4题:

公安局认定朱某嫖娼,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朱某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B:如朱某要求听证,公安局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C:朱某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朱某的意见
D:如朱某对拘留和罚款处罚不服起诉,该案应由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诉讼管辖【详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题中,虽然公安机关对朱某做出了拘留的处罚,对拘留不能要求举行听证,只能申请暂缓执行;但是朱某仍然可以对罚款5000元这一行为要求举行听证,据此B选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朱某可以向公安局所在地起诉,也可向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起诉,D项错误。

第5题:

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膏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D
[考点]治安处罚、行政调解协议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问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如果公安机关调解成功,则不予处罚;如果调解不成,则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所以本案中,如果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则不可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故A项错误。
安某与朱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安某可以不履行该协议,此时安某与朱某间存在的仍是民事纠纷,而不涉及朱某与公安机关的行政争议,朱某不能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而应该就该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判。所以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的出题点在于对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行政调解协议不同于民事调解书:行政调解协议是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而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协议但不履行,公安机关并不能强制执行;而民事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6题:

间歇性精神病人朱某,在其精神正常时对他人进行殴打,警官王某认为朱某系精神病人不予处罚。 ( )


正确答案:×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致人损害,应予处罚

第7题:

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高某、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逃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高某、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罚款500元以内不等的处罚决定。但谢某、高某、徐某不服处罚决定,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B, C, D

第8题:

吴某和朱某为同村村民,二人曾因为宅基地问题发生过纠纷,一直不和。一日二人又因为小事发生纠纷,朱某叫来丈夫将吴某打了一顿,吴某去医院检查后被鉴定为轻微伤,遂至乡派出所控告。乡派出所认为朱某及其丈夫的行为恶劣,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00元的决定,对朱某丈夫作出拘留5日的决定。本案中,派出所可以对朱某的丈夫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错

第9题:

共用题干

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


(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10题:

共用题干

某干警卞某为报私仇,趁朱某违章之机,将朱某非法拘押,并使用警棍殴打朱某,致使朱某伤残。对卞某应如何定罪处罚?
A:应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卞某是在执行公务
C: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D: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
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
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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