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系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其鱼塘内的鱼经常在夜间被人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于是,方某请来村电工汪某,私自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一人被电击倒在鱼塘边,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该人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被电的人短暂休克后,即苏醒过来,月余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方某和汪某。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有()。A、方某的行为构成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汪某的行为系受人之托,不构

题目

方某系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其鱼塘内的鱼经常在夜间被人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于是,方某请来村电工汪某,私自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一人被电击倒在鱼塘边,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该人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被电的人短暂休克后,即苏醒过来,月余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方某和汪某。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有()。

  • A、方某的行为构成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B、汪某的行为系受人之托,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C、对方某应作治安管理处罚
  • D、对汪某不应作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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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党员方某为某市副市长,2006年3月,经方某协调,某公司从银行贷款300万元,为感谢方某,该公司经理刘某将人民币5万元送给方某的妻子王某,王某收下后未告诉方某。案发时,方某对此事尚不知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A.方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申请贷款,并收受他人钱款,虽然该款非方某本人亲自收取,但刘某将钱送给方的妻子,方某理应知晓,应定性为受贿错误

B.方某不构成受贿故意,应按收受礼金错误认定

C.虽然刘某将钱送给方妻,但无确切证据证明方某知情,其行为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家庭成员收受财物,也应当追究方某的纪律责任

D.方某和其妻子构成共同受贿错误


正确答案:C

第2题:

案情:李某,男,27岁,无业。方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在得知其“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商议,利用其“生意”弄钱。2010月的一天,方某将事主马某约到了自己的租住地。当马某脱下衣服欲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时,等候多时的李某即踹开房门进屋,拍下了马某与方某的裸体照,然后用手把着马某的头,声称马某强奸自己的女友,要想私了就必须赔偿,否则就要将马某送交派出所让其坐牢。马某马上表示只要不送其去派出所,愿意将随身所带的钱物全部奉送。李某遂将马某的手机(价值3000余元)、钱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等财物留下后放马某离开。经查,李某于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12月获得假释,2007月假释期满。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李某、方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1)李某、方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2)李某、方某经过事先商议,然后分工配合,以拍摄裸照、向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因而二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3)李某、方某虽是当场劫取财物,但其犯罪时未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而其行为不属于抢劫罪。(4)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假释期满年以内又犯敲诈勒索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要地位,属于主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而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5)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方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3题:

犯罪嫌疑人汪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被监视居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汪某未经检察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B.汪某不能与其妻子、儿子住在一起

C.汪某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D.汪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正确答案:D

第4题:

汪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对治疗效果非常不满,多次到医院闹事,后被当地派出所制止并教育。汪某感觉自己不便出面,就找到专业“医闹”李某,由其代替自己到医院索赔。在此过程中,李某将医院多位医生打伤。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汪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汪某和李某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汪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64条

第5题:

养鱼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鱼,在鱼塘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上,刘某偷鱼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第6题:

案情: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且三人均已达到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年龄阶段,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第7题:

方某骑摩托车到某中学门口向刚放学的小明要钱,小明不给,于是方某就掏出匕首进行威胁,方某的行为( )。

A.是轻微的抢钱行为,不构成犯罪

B.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罚

C.构成诈骗罪

D.构成抢劫罪


参考答案:D

第8题:

方某系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其鱼塘内的鱼经常在夜间被人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于是,方某请来村电工汪某,私自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一人被电击倒在鱼塘边,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该人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被电的人短暂休克后,即苏醒过来,月余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方某和汪某。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C

第9题:

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问题:分析以上四种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1、方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的实施,并且还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在共同犯罪中,不仅行为人要自动中止犯罪,还需要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而本案中的方某不去犯罪的原因不是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其父亲把他拉住,而且,方某在自己不去犯罪的情况下,也没有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2、方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方某停止犯罪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其还未着手实施犯罪,虽然停止犯罪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但由于不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3、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在共同犯罪中,实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方某自己后来没有参与实施犯罪,而仅仅参与犯罪的预谋,但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方某的行为也要对许某的重伤负责。因此,方某的行为仍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4、方某的不属于犯罪预备,虽然方某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其父亲的制止而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预备。但由于方某是参与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不能承担预备犯的刑事责任,而是要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此,我赞同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而且是犯罪既遂的观点。但由于方某本身最后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而且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脱离关系,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第10题:

某电影厂以纪实手法拍摄影片,拍摄街头实景时将报刊摊主汪某摄人镜头,并有3秒钟形象定格。影片公映后,汪某因此屡遭他人调侃,心生不悦。电影厂的行为( )。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了汪某的肖像权
C.侵犯了汪某的名誉权
D.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

答案:A
解析:
电影厂以纪实手法拍摄影片,将汪某摄入镜头,没有恶意损毁、丑化、玷污汪某的形象,没有恶意贬损或损害汪某的名誉,是他人合法使用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隐私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为他人所知的信息,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晓的个人情报和资讯,但是本题中电影厂只是拍摄了汪某的肖像,并没有涉及汪某的任何个人情报和资讯,因此不侵犯汪某的隐私权,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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