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要求保留当地户口或者迁移户口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不得阻挠。
第1题:
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A.双方
B.男方
C.女方
D.户口在登记机关的一方
第2题:
婚前,男方家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产权证上名字为老公、婆婆。婚后,此套住房由夫妻2人居住,但房屋内没有任何户口。
女方现已怀孕并生育一个小孩。
(1)如果将女方和小孩的户口都迁入此房屋的话,将来离婚后,女方和小孩能否分割到此处房屋?
(2)或者怎样才能使女方和小孩有财产分割的利益最大化?
(3)母亲和小孩的户口是否都必须迁入,小孩才享有此房屋的继承权?
第3题: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不得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4题:
()发现溺、弃、残害或者买卖女婴、女童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5题:
无子女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在生育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A男方;
B女方;
C男方或女方
第6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女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托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男方出外打工,又与他人结婚。女方遂到法院申请宣告男方与他人因重婚所缔结的婚姻无效,但男方却辩称,自己与女方登记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其与女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女方在登记结婚时虽然未达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方早已达到法定婚龄,由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双方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男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与他人的婚姻当然应属无效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则当然应认定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可以认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婚姻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的状况为准。因为缔结婚姻时的实际状况如何,一旦经过一定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就不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来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
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当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绝不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而是出于稳定婚姻关系的现实考虑虽然该婚姻在成立时存在要件瑕疵,但“婚姻”本身却是一种既存的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基于该事实已经形成的各种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乃至社会都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故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时,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承认婚姻无效制度中的阻却事由也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私权的尊重。如《日本民法典》就规定了不达适龄者的婚姻在达适龄后不得请求撤销;《德国民法典》对不适龄婚、重婚也作了承认阻却事由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对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条文的理解不同,出现了近乎“荒唐”的判决,即已结婚30多年的老夫老妻,仅仅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理解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就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合理、合法,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该规定明确了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婚姻可以转化为有效婚姻,反映了对无效婚姻的态度从侧重于法律的制裁性和严肃性,转变到侧重于法律的现实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第7题:
内地居民结婚,女方应到男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第8题:
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应该如何处理?
第9题:
我们用哪个书面语表示男方到女方家里结婚落户?
第10题: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共同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