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怎么处理?
第1题:
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在哪些情形下不得延长?
第2题: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未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
第3题: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
第4题: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至()。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5题: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第6题:
《工会法》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有哪些特别规定?
第7题: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需要调动其工作的只需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即可。
第8题:
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怎么处理?
第9题: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10题: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任职期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