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题目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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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有关清末法制改革的表述错误的是( )。A.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清末修律过程中,无论是商事法律的修订,还是民事法律的修订,都有日本法学家参与C.清末司法改革使得刑部成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D.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正确答案:D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分别制定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及程序法律,从而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故A项表述正确。清末对民事和商事法律的修订过程中。邀请了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等人参与制定工作。故B项表述正确。清末改刑部为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故C项表述正确。D项错在: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第2题:

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案:
解析: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省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第3题:

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是()


参考答案:两审终审

第4题:

简述清末诉讼制度的改革。


答案:
解析:
【详解】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为配合官制改革及一些新的诉讼法规的颁行,清政府对相传已久的旧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虽然由于守旧势力的干预和影响,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诉讼法律、法规的修订步履维艰,但也初步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审判原则和法律术语。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2)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公开审判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清末推行的司法改革,如同整个“变法修律”、“预备立宪”活动一样,大多停留在文字上,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这些诉讼制度上的改良与改进的意义,仅在于为中国司法诉讼制度的近代化过程积累了材料,准备了舆论,提供了初步的基础。

第5题:

简述清末新政教育改革的内容。


答案:
解析:
(1)颁布“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1902年,在管学大臣张百熙的主持下拟定了一系列学制系统文件,8月15日奏呈颁布,通称《钦定学堂章程》因该年为壬寅年,又称壬寅学制。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制定的全国性学制系统,具体规定了各级各类学堂的性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在学年限、课程设置和相互衔接关系。壬寅学制虽经正式公布,但并未实行,第二年,光绪《奏定学堂章程》于1904年1月颁布执行,该学制称癸卯学制。癸卯学制纵的方面把整个学程分为三段七级,第一段为初等教育,分为蒙养院四年,初等小学五年,高等小学四年,共三级十三年;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仅设中学堂一级,五年;第三阶段为高等教育,分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三年,分科大学堂三年到四年,通儒院五年,共三级十一年到十二年。儿童从七岁入学,到通儒院毕业,共计二十六年。横的方面除直系各学堂外,另有师范教育及实业教育两个系统。(2)废科举,兴学堂科举制度从改革到废除共经历了改革科举内容、递减科举中额、到完全废止三个步骤。终于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八月,下诏“立停科举以广学校”。乡试、会试一律停考,各省岁科考试也随即停考,至此,共实行了一千三百年的科举考试,终告废除。(3)建立教育行政体制为保障学制的实施和兴学政策的落实,1904年政府规定专设总理学务大臣。废除科举制后,为适应形势,1905年年底批准成立统辖全国教育的中央政府主管机构——学部。与此同时,地方各级行政机构也逐步建立起来。1906年令各省设提学使司专管一省教育,长官为提学使;府、州、设劝学所管理一地教育。又制定视学规程,将全国划为12个视学区,以三年为一视学周期。由此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的教育行政系统。(4)确定教育宗旨中国近代教育宗旨的正式颁布是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学部明定教育宗旨为:“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5)留日高潮与“庚款兴学”这一时期因新政的实施,留学教育再掀热潮,以日本和美国为主。

第6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答案:
解析:
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是:(1)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建立各级审判 厅,实行四级三审制。(2)区分刑事、民事诉讼。在诉讼和审判中终结了刑、民不分的历史。 (3)承认了律师活动的合法性。(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5)改 良了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第7题:

关于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改刑部为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B.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
C.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
D.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


答案:A
解析:

第8题:

简述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正确答案:
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主要表现为: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地方审判庭以及初级审判庭,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相应检察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并实行审判监督,且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第9题:

简述秦代的审判制度。


答案:
解析:
秦朝重视审判工作,其审判制度已有较大发展。(1)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2)秦朝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为取得口供,允许司法官吏在办理手续后动用刑讯手段。同时,提倡鼓励不用刑讯得到真实口供。(3)秦朝为了提高审判质量,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强调法官故意量刑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责任。(4)秦朝允许犯人提出再审要求,目的是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冤假错案。《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在押犯接到判决后,如表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鞠”。

第10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