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2日,H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MT食品加工厂进行

题目

2011年6月12日,H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MT食品加工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自2010年1月至12月,利用各种手段少纳税款8896元,稽查局按规定程序对该厂罚款5000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该厂不服税务部门处理,可以采取的税务救济程序是()

  • A、可在缴纳罚款后,就税款计算争议问题向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B、可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而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纳税担保,然后向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C、可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同时提供有效的纳税担保,然后就税款及滞纳金争议问题向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D、可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不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材料一
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稽查局收缴丰华公司空白发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  )。
A、执行罚
B、行政处罚
C、行政裁决
D、行政许可的撤销
E、间接行政强制

答案:A,E
解析:
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1)选项A:《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选项B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3)选项C: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

3、(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排除选项AC (2)《决定书》作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尚未颁布,不可能成为其依据,排除选项B。

4、选项AE属于行政复议“中止”事由。

第2题:

材料一
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出现(  )的情形,则税务行政复议终止。
A、丰华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B、丰华公司并入其他公司,但其他公司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C、丰华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渡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D、经渡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许丰华公司与稽查局双方达成和解
E、查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B,C,D
解析:
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1)选项A:《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选项B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3)选项C: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

3、(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排除选项AC (2)《决定书》作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尚未颁布,不可能成为其依据,排除选项B。

4、选项AE属于行政复议“中止”事由。

第3题:

就儿童食品厂与食品加工厂一案,有以下四种表述,正确的有( )。

A.食品加工厂转让B专利的行为无效

B.食品加工厂转让C技术的行为有效

C.食品加工厂应当返还儿童食品厂部分使用费

D.食品加工厂应全部返还使用费,并赔偿儿童食品厂的损失


正确答案:AB
「考点」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解析」《合同法》第349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木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B专利属甲所有,食品厂作为被许可使用人,擅自转让B专利的行为无效,故A正确。而C技术属于食品加工厂所有,其依法可以转让,故B正确,C、D错误。

第4题: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 A、共同
  • B、分别
  • C、联合
  • D、连合

正确答案:B

第5题: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1年4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5月20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税务局决定存在异议,于5月21日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家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题:


1.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甲加工企业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为根据税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例中纳税人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属于市国家税务局的管辖范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4月20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5月20日缴纳了税款,5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规定的期限60日内提出的申请,也是符合规定的。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2)甲加工企业可以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6题:

2019年8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违规使用发票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在甲市开设星辉食品加工厂,其表哥张某为甲市税务局征管科科长。2018年度,张某指示姜某通过虚报亏损等手段为星辉食品加工厂少缴纳税款40多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1%,张某收取姜某10万元好处费;并找到本市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汇鑫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经张某介绍,吴某向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累计开出税额350万元,星辉食品加工厂进行抵扣,另支付吴某200万元,吴某将所得价款用于公司员工健身房项目。
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星辉食品加工厂会计)在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证据不充分,公诉方进行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强制其到庭
B.予以训诫
C.处以15日以下拘留
D.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给予警告

答案:A,B
解析: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第7题:

材料一
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丰华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和要求有(  )。
A、丰华公司说明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B、稽查局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C、丰华公司与稽查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D、撤回复议申请是丰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E、经渡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答案:A,D,E
解析:
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1)选项A:《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选项B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3)选项C: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

3、(1)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排除选项AC (2)《决定书》作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尚未颁布,不可能成为其依据,排除选项B。

4、选项AE属于行政复议“中止”事由。

第8题:

重点稽查对象的确定级别由()来确定。

A、省稽查局

B、市以上稽查局

C、县以上稽查局

D、省稽查局和市稽查局共同决定


答案:B

第9题:

下列哪些单位为行政单位会计主体()。

  • A、XX省国家税务局机关
  • B、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
  • C、XX县国家税务局
  • D、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不辖农村分局的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正确答案:A,B,C

第10题:

A市稽查局决定组织对B县稽查局所办案件进行复查,并制订了复查计划,A市稽查局将复查计划报C省稽查局后,()认为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 A、A市稽查局主管税务局领导
  • B、B县稽查局主管税务局领导
  • C、C省稽查局
  • D、A市稽查局局长

正确答案:C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