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2004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刘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问: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效力。

题目

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2004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刘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问: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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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入(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正确答案:C
【考点】票据抗辩权的行使
【详解】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各当事人据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关系)而存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状况原则上不受基础关系效力状况的影响。所谓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之外的特定票据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辨事由;所谓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或票据行为本身的瑕疵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朱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

第2题:

案情: 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1998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被拒绝。


参考答案:(1)是票据伪造。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出票,是票据本身的伪造。 (2)李某使用的作废印鉴为假印鉴.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电力公司的保证行为有效。沙发厂的贴现行为有效。 (3)银行不知情,给付了相当对价,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4)李某在票据上无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李某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3题:

2010年7月间,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外贸公司在保证时增加了“我公司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条件,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建筑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贴现)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5)如果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正确答案:
(1)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无效。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2)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建筑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贴现)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4)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e-j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问抗辩的影响。
  (5)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寂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根据规定,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票据行为不成立,这种抗辩属于对物抗辩。

第4题: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公司在P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预留签章为公司单位公章加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某的个人名章。2017年1月11日,赵某派业务员李某采购原料,刘某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李某,但支票上未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张某在支票上填写合同金额10万元,并在收款人栏填写乙公司。1月12日张某持支票到本公司的开户银行Q银行,拟通过委托收款方式向P银行提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下列关于该支票出票及补记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刘某未填写支票金额,支票无效
B.刘某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支票无效
C.张某可以补记支票金额10万元
D.张某可以补记收款人为乙公司

答案:C,D
解析: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选项CD正确),出票时未记载的并不导致支票无效(选项AB错误)。

第5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朱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

第6题:

案例一:

〔一)案情:

2007年3月5日,甲服装厂与乙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甲服装厂向乙

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

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乙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

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乙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甲服装厂来函告

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

《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二)问题:

(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本案将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工商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
  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乙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
  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分行在审
  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乙布料厂与甲服装厂之间购销合
  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依照我国《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
  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及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
  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甲服装厂行
  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分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7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正确答案:C

第8题:

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第9题: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100万元、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2020年4月3日,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该汇票上以甲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甲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乙公司财务人员孙某。孙某伪造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丙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毫不知情。
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该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行使追索权,均遭拒绝。后丙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孙某行使追索权,亦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郑某在该汇票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保证日期为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郑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5)孙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保证日期为2020年4月1日。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A银行),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4)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5)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10题:

2019年7月10日,甲公司CEO王某为支付向李某采购货物的购货款,签发了一张没有记载金额、收款人为李某、提示付款期限为3天、付款人为自己开户银行P银行的支票,并于当日将该票据交付给了李某。李某在票据金额上记载了金额100万元,并于7月15日向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以王某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出示了拒绝付款通知书。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李某想对王某追索,则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该期限是( )。

A.自出票日起1个月
B.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1个月
C.自出票日起6个月
D.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答案:C
解析: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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