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的世界历史以“血与火的征服与掠夺”为主要内容,主要殖民国

题目

17世纪的世界历史以“血与火的征服与掠夺”为主要内容,主要殖民国家之间展开了一场世界版的“三国演义”。它们是()

  • A、葡、西、荷
  • B、英、西、荷
  • C、英、法、荷
  • D、英、法、俄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征服就是战时占领或兼并的侵略和掠夺行为。()


参考答案:对

第2题:

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意义。


参考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由总纲、人民、参议员、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56条构成,其基本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规定了国家性质。以“主权在民”的原则,建立民主共和国,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第二,规定了国家形式。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三,规定了国家政体。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国家政治体制上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行政权力属于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司法权属于法院。第四,规定了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分”。明确了人民享有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并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但须受政府法律限制,并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第五,规定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法律文件上明确冠以中华民国的国名,虽然表述是“临时约法”,没有使用宪法字样,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性质。由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一般民主自由原则,它宣布了中国两千多年来封建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结束,在法律上体现了孙中山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设计方案,在诉求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愿望,在观念上促使了民主共和开始深入人心,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在趋势上符合了社会前进的方向,所以它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伟大创举。

第3题:

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正确答案:

第4题:

关于春秋时期的战争,说法不对的是()。

  • A、维护王权
  • B、征服掠夺
  • C、以威服国
  • D、道德体察

正确答案:B

第5题:

关于春秋时期的战争,说法不对的是()。

A.维护王权

B.征服掠夺

C.以威服国

D.道德体察


参考答案:B

第6题:

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的结构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实质。


正确答案:

第7题:

()开始进入了成吉思汗一生的第二阶段,这个阶段他出兵进行征服和掠夺。


参考答案:1211年

第8题:

卫氏并殖吸虫的主要致病作用有 ( )

A、掠夺营养

B、移行所致机械损伤

C、异位损害

D、代谢产物诱发免疫损伤

E、成虫定居处的组织破坏


参考答案:BDE

第9题:

简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与历史意义。


答案:
解析: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是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该大纲作为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以美国国家制度为模式,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该大纲规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3)性质和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但从内容上看,实际上是一个政府组织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但是该大纲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任何反映,显示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及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产生的中华民国的资产阶级性质。

第10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正确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是辛亥革命后复杂的阶级斗争的产物。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军与袁世凯把持的清军处于紧张的对峙状态。清王朝虽然已经被推翻,但尚未宣布退位。袁世凯利用手中掌握的武装力量,演出了诱和与逼宫的闹剧。 南京临时政府既没有得到国内主力军农民的支持,又没有得到帝国主义国家的承认,内部又遭到立宪派的反对。临时政府无法与袁世凯抗衡,他们幻想用议和方法达到取消帝制并实行共和的目的。为了防止后患,巩固辛亥革命成果,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了维护资产阶级地位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7章,56条。主要内容有:
1)确立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为“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3)规定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形式是责任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责任内阁制是负责行政工作的中央政府,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国家统治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共同行使。
4)规定了修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严格程序。它的修改,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
5)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6)规定保护私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