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1题:
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的是
A、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B、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C、提供生产技术的
D、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第2题: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B.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违法得所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部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D.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3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4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经营场所等一系列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
第5题:
明知生产经营者从事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
A.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连带
D.担保
第6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犯论处的有( )。
A.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的
B.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许可证件的
C.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D.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
E.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7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8题:
A.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B.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C.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D.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第9题: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需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0题: